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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因公致残42年,其伤残及养老保险问题仍未解决

导读: 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首先要对群众有感情,真正把自己当作群众的一员、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有感情,有温度。“42年前我在原显德汪煤矿井下工作时,因公受伤至伤残4级。时至

  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首先要对群众有感情,真正把自己当作群众的一员、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有感情,有温度。“42年前我在原显德汪煤矿井下工作时,因公受伤至伤残4级。时至今日,虽经多方奔波求助,我的伤残及养老保险待遇等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近日,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刘石岗乡孟石岗村的孟某祥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孟某祥,男,今年61岁。1982年入职于今称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原显德汪煤矿井下工作。同年,因工在井下被矿车将左脚碾轧受伤至伤残,后被评为伤残4级,至今不能恢复和治愈的状况。2000年7月份,单位以流氓(调岗)改制为名,将我骗谴回家。迫于生活和生存的无奈,我拖着行动不便的残腿,无数次找单位和属地邢台、沙河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解决我的伤残及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间推诿扯皮,均不予解决落实问题。
       2015年被诉至邢台市中院,由于无力支付和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其结果可想而知。判决书中,说理部分:合议庭认为1997—2000年这份《合同》,双方盖章捺印后,均有履约的义务。看起来似乎没错,可当事人的伤残时间是发生于1982年啊,与你们判定须履约1997年的《合同》不在同一时间段呀。
       另外,工伤补助款与伤残津贴应予区别。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单位职工因工作受伤被评为1—4级的或患职业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工伤条例》也有明确规定,职工因工致伤残被评为1—4级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工作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且,1997年—1982年之间的几次《劳动合同》,是不是原被告也同样存在履约的义务?拒收我的答辩状!分明就是袒护一审原被告,惧怕和不允许当事人原告,向原被告方索要,需向法庭提供或出示质证的几份《合同》,从而使案件的裁定,发生了本质上的改变。故而(庭审后)的中心议题,即:只议1997年—2000年的这份《劳动合同》,变成为不可撼动的议题,其结果也只能是断章取义的错误裁判。
       2019年4月份,给时驻邢台的省督察组也有过信件反映。反映问题的信件,被转到原单位后,矿上的工资科长韩某军及主管工伤保险办理的部门负责人李某军,更是变本加厉,百般刁难,就是不予以落实办理我的工伤、医疗及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无奈之下,只有向上级领导陈述事情真相,以求关注、调查、核实、质问帮助受伤残疾人以解生活、生存之苦;请相关司法鉴定部门鉴定这些害人伪证,并追究责任人,还弱势群体中的伤残受害人一个公道和活路,使伤残人支离破碎的家庭能得以赔偿,工伤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能尽快得以解决落实,以维护伤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华夏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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