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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诉称其从事兽医工作40余年未获安置

导读: “在40余年的兽医工作中,我任劳任怨,尽心尽力的工作,多次受到表彰奖励和老百姓的认可。但是在兽医体制改革后,农牧局不承认我的身份,不按政策履行安置职责,侵害了我的正当权

 “在40余年的兽医工作中,我任劳任怨,尽心尽力的工作,多次受到表彰奖励和老百姓的认可。但是在兽医体制改革后,农牧局不承认我的身份,不按政策履行安置职责,侵害了我的正当权益。”近日,家住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紫浮嘉苑的王某山老人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我叫王某山,男,今年72岁,系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芝瑞镇联合村西沟脑组村民,2013年户口迁到经棚镇经锡路居委会。我是一名兽医,1968年被选为大队防疫员和小畜改良技术员。经过公社多次培训兽医技术,1974年被任命为大队兽医和防疫工作;1975年—1977年公社又派我去公社大队做大小畜改良工作;1976年公社召开牧业先进表彰大会,曾获得奖励;1978年由广兴兽医站正式聘用为联合大队兽医,抓牧业生产全面工作;1984年分乡建镇兽医站体制改革时,来我家三级政府商量,我暂时回大队从事个体兽医。兽医站老同事代理我的兽医工作,按照政策支持,让我暂时回大队从业个体兽医待岗。

    1985年至2014年,我一直从业个体。在个体兽医工作中,不计报酬,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还交年审款。1991年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实用技术培训证书,主学科目为兽医,并持有兽医从业许可证。

    在40余年的兽医工作中,本人任劳任怨,尽心尽力的工作,多次受到表彰奖励和老百姓的认可。但是在兽医体制改革后,农牧局不承认我的身份,不按政策履行安置职责。

    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其第四章第(九)条明确规定: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对兽医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兽医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2005年,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其第二章第四条,要求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对做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亦作出了明确规定:分流人员安置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予以妥善安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同时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兽医服务活动。

    本人恰恰是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与本人同批次的兽医很多已经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但至今本人却没有得到合法、合理的安置。

    我现在年迈体弱,患有多种疾病,家庭困难,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据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相关单位及人员积极协调处理,尽快落实本人的安置事宜,帮助我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维护我的正当权益。

来源:畜牧与兽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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