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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德惠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指不公引质疑

导读: 公平正义,国之基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努力让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申请人蒋某雷因与被申请人蔡某等4人纠纷一案,不

 公平正义,国之基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努力让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申请人蒋某雷因与被申请人蔡某等4人纠纷一案,不服农安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220122120230000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的情形,恳请上级有关部门明察秋毫,依法公断,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近日,吉林省德惠市达家沟镇达家沟村达家沟屯2组蒋某雷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今年6月18日14时左右,由我父亲蒋某江驾驶我母亲宋某英及二姨宋某艳乘坐的三轮电动车,在X0025 县道达家沟镇放牛窝堡村(达家沟镇至六家予村略)缓慢行驶时,碰见迎面驶来的由德惠市交管大队达家沟中队吕某(辅警)驾驶、副驾驶蔡某以及后排乘坐的曹某某(辅警)、丛某某(辅警)。当时,他们4人没有做出任何要我方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的手势及喊话(行车记录仪显示,当时4人都应该在车内,车辆属于停止状态)。我父亲驾驶三轮电动车继续缓慢向前正常行驶时,蔡某让吕某驾车掉头对其究违。行车记录仪显示,当时最高时速为71公里/每小时。

    根据《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方认为:蔡某指示吕某驾车掉头对其究违的说法错误,应当理解为“掉头”追赶;吕某驾车在没有中线的乡道行驶时速高达71 公里/每小时。在明知汽车比电动车快的情况下仍超速50% 以上追赶我方车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蔡某身为干部,应当预见以超速、超车等危险方式驾驶车辆追赶前车,会对前车造成的后果,并没有制止此追赶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在追赶的途中,我母亲宋某英从车上掉落造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其一,吕某在超车时有恶意别车行为。根据行车记录仪显示,我方车辆与重型搅拌车会车时平稳通过,怎么在吕某驾车超速追赶通过后,我母亲就从车上掉落下来?

    其二,与我母亲宋某英同在车厢内的宋某艳证实:我就看到对方的车急速超车,我们的车跟失控了一样,宋某英就摔下去了。由此可见,宋某英的摔下车厢与吕某驾车快速超车别车有直接关系。

    其三,驾驶人蒋某江回忆:当时我们正在平稳的行驶,听见后面有警笛声,还有喊话,但我没听清楚喊的是啥。突然我就看到对方的车别我一下,我就下意识忘了是打了一下方向还是踩了一下刹车,要不就撞车了。我是下了车,蔡某告诉我妻子宋某英掉下车的,我就立马去车后大概10多米的位置查看宋某英的伤情,并把宋某英抱上车厢送到医院。

    根据执法记录仪显示,他们看到人掉下车摔伤后并没有实施送医,让蒋某江用电动三轮车驼着伤者送往医院,因速度慢导致错过最佳抢救时机,造成人员死亡。笔录称担心对伤者造成二次伤害,没有抢救。但我们认为,对方明知可能造成二次伤害,还让蒋某江把伤者抱到三轮车上,一路颠簸去医院,是否属于见死不救。因为他们的过错导致伤者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视频显示蔡某一直在喊:“就怕你们出问题,你看看,赶快上医院。”蔡某明知道可能发生严重危险,得上医院治疗,还不管不顾,是否属于故意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笔录显示,蔡某与丛某某都说:当我们从三轮车左车超车,大约平行位置的时候,我用喊话器喊话让其靠边停车。根据常识,车上只有一台喊话器,而蔡某跟丛某某都说是他在喊话,其中肯定有一位在说谎。为什么作假证说假话呢?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还百姓一个公道。

来源:交通与安全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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