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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项目被指设置不合理加分条款限制潜在投标人

导读: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力等原因,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和当地的营商环境。近日,福建某公司负责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福建省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力等原因,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和当地的营商环境。近日,福建某公司负责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福建省泉州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永春县天湖山)一些标段在招投标过程中涉嫌存在违规违法现象的问题。

    位于福建省永春县天湖山的泉州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A标段(长汀溪Ⅰ、Ⅱ、Ⅲ区,冷坑Ⅰ区,铅坑Ⅰ区)、B标段(南湖沟Ⅰ亚区、Ⅱ亚区,曲斗沟分区Ⅰ亚区、Ⅱ亚区)、C标段(上山沟Ⅰ亚区、含春沟Ⅰ亚区、含春沟Ⅱ—1亚区、含春沟Ⅱ—2亚区)三个标段的招标单位为永春县下洋镇政府,招投标监督机构为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建设资金来源为上级拨付;D标段(荷殊沟分区)的招标单位为永春县坑仔口镇政府,招投标监督机构为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建设资金来源为上级拨付。现将三个标段的招投标情况详细说明如下:

    其一,泉州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永春县天湖山)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治理。其中A标段招标控制价49283268元、B标段招标控制价54501679元、C标段招标控制价47044160元、D标段招标控制价33346626元。总计184175733元。

    其二,在A标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加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了答疑,答疑及回复文件详见附件1。从A标答疑纪要来看,该招标文件已多处涉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闽政[2021]9号)。并且监督单位并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督。

    其三,在B标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不仅设置不合理的加分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而且又增加了更加不合理的加分条款,除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更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嫌疑了。参与投标单位同样对招标文件进行了答疑,答疑及回复文件详见附件3。从B标答疑纪要来看,该招标文件也多处涉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闽政[2021]9号)。从B标的开标情况来看,通过设置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成功的将一些合格的供应商挡在了门槛之外。有效的限制、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并且实现了精准控标。监督单位同样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督。

    其四,通过A、B标的招投标答疑来看,招标单位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在明知自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文件时,依旧是我行我素,不改正错误做法。

    其五,在A、B、C、D标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和监督机构始终围绕项目安全负责人大做文章。通过招标文件可以看出,设置此项不合理条款,积极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为其意向单位量身打造,实现控标。

    其六,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和招投标监督机构角色定位不清,招标单位不作为,凡事必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定夺;招投标监督机构把自己定位成大业主,凡事必插手、必过问,涉嫌存在渎职、乱作为的行政行为。

    其七,监督机构康某某任职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在泉州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永春县天湖山)的招投标活动中,涉嫌利用监督管理单位的身份,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款,违法排斥潜在投标人,通过串通投标单位的同学陈某某、当地私营业主洪某某,以及利用监督单位的特殊身份,违规违法操作招投标活动。

    公平正义,国之基址。恳请有关部门提高政治意识,勇于担当作为,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同时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当地招投标市场秩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切实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来源:企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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