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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局以工人身份为本局人员办理退休引质疑

导读: 严格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只有严格公正司法,我们才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也唯有严格公正司法,

 严格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只有严格公正司法,我们才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也唯有严格公正司法,我们才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加充分、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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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本是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该局却以其下属科室‘滕州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办公室’的单位名称,向滕州市人社局申请为我办理退休,损害了我的正当权益。几经诉讼,问题仍未得到公正处理。”近日,山东省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张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张某,女,1971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是山东省滕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在编且在执法岗位工作人员。2020年10月14日,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张某工人身份,现聘为科员九级岗位,经单位研究决定不再继续聘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2021年5月4日,[案号(2021)鲁0481行初82号]反映人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滕州市人民法院在2021年9月6日下午2点半第一次开庭,开庭质证中,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只拿反映人1992年的招工表质证来认定工人身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当庭说这个1992年的档案也是从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借来的。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庭质证时拿出少部分档案有(1)2002年在党校报名大学本科的材料上面盖有“滕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专用章”。(2)2006年至2007年滕州市事业单位人员晋升薪级工资审批表盖有“滕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3)2008年至2014年的是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晋升薪级工资审批表盖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4)2015年至2017年的滕州市事业单位人员晋升薪级工资审批表盖有“滕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2018至2020年盖有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当庭质证完,认定反映人是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科员九级。随后,当庭质证完的档案证据又不向法庭提交了。反映人向法官要当庭质证的档案,一审法官也多次打电话给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当庭质证的档案,但整整要了三个多月未见交还。最后,被告第三人给出的理由是不当证据使用所以不再提交,只提交1992年的档案来认定是工人身份。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在退休审批中将反映人工作单位错误的认定为“滕州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办公室”,该办公室根本未在滕州市人社局进行社保开户,更未有人员交费记录,当然不具有办理退休的权利。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本应予撤销退休登记反而是一而再,再而三驳回。

    另外,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擅自违法将反映人社保记录单位名称由“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篡改为“滕州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以及把反映人的“机关事业养老”改成“企业养老”事实。在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错误的签发退休证后,反映人发现并向相关机关反映后,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又非法将投诉人的社保中的单位名称改回“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又将反映人的社保缴费记录全部清零。

    无奈之下,反映人在2021年6月23日向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请求查阅个人全部档案。2请求滕州市社保局公开将申请人的社会保险险种标志由“机关事业养老”变更“企业养老”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变更时间。

    2021年7月31日,滕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寄给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滕人社公开告字(2021)2号内容:经查,你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本机关保存,可以公开。1、查阅申请人职工档案,申请人身份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已年满五十周岁,符合退休条件。难道政府机关就能灯下黑,欺负老百姓不懂法。就是申请个政府信息,以保障自己的知情权,然后这个答复呢?却如此的敷衍,不利于树立政府机关形象,更没有履行政府机关的法定职责。我于2021年12月2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1、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形式对申请人作出滕人社公开告知(2021)2号告知书并无不当”,实则是一二审判决认可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开告知。既然一二审判决认可该(2021)2号告知书,也就意味着认可了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是可以公开的,被申请人所辩称的不应公开已经站不住脚。

    2、既然一二审判决认可该(2021)2号告知书,在该告知书的第一页第11行被申请人告知“经查,你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本机关保存,可以公开”,根据该告知书的信息,一二审法院本应判决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信息。然而,一二审法院却出尔反尔,又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应当通过有关人事档案的特别规定办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所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其公信力可想而知。

    在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案号(2021)鲁0481行初176号]案件中,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次开庭质证中,向法庭提交了反映人1995年6月5日在滕州市工商事务服务中心“转正、定级呈报表”和1998年5月25日“企业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两份材料。对这两份材料,滕州市人民法院也没再开庭质证,直接下行政判决书驳回。

    更离谱的是,枣庄市中院的二审法官在反映人提交新证据后不但不开庭质证,而是在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答辩、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陈述意见、反映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直接下达行政判决书[案号(2022)鲁04行终114号],驳回反映人的上诉申请。

    省高院[案号(2022)鲁行申2812号]再审中,反映人打电话给法官朱某某说明情况,朱法官叫反映人把证据材料邮寄给其看。反映人于2022年9月21日邮寄给朱法官,又于2022年10月18日邮去证据材料及光盘。2022年11月7日再次被驳回。反映人又打电话给朱法官问驳回原因,朱法官说他给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了,还是这个情况。反映人问朱法官为什么不给反映人联系?为什么不听当事人申诉?你看邮寄的证据了吗?你调查当事人的档案了吗?在都没有的情况下就驳回反映人的申诉,被告的伪证你们都能写在行政裁定书上面,为什么反映人邮寄的证据材料及光盘不看、不听。到底是什么原因?朱法官对反映人说:“你不服就去抗诉吧,我们也依法审理了。”直接把电话挂了,再打也没人接了。

    2023年4月16日,反映人向当地检察机关提交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在2023年5月9日下达办理案件检察人员通知书,2023年7月31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在案件证据显示,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未书面委托申请人张某从事单位的管理岗位工作。但是,张某的工资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实,实质上张某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事业编制,工人身份,且其在管理岗位工作十年以上。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未接受单位委托从事管理岗工作,属事实认定错误。但依据《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1、我的案件诉求“撤销退休证”这一行为确认行政没有涉及请求退休后待遇问题;2、我的案件诉求:我国目前判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按“身份退休”还是“岗位退休”?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要在每一件立法、每一次执法、每一个案件、每一次行为中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恳请上级领导切实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精神血脉,化为自觉行动,设身处地为民着想,用情用力为民解难,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来源:华夏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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