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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能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请求裁定终止重整

导读: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债务人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洛阳博森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日前致函有关部门,请求裁定终止洛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债务人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洛阳博森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日前致函有关部门,请求裁定终止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对担保物依法进行拍卖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时至今日,破产管理人和主管机关不做任何决定和答复,置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于不顾,有失公平公正。

           
   
       2021年9月29日,市中院以(2019)豫03破18—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19)豫03破18—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3年,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上述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参与重整的债权人未能按约定期间清偿担保债权,致重整计划不能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对担保物依法进行拍卖优先清偿担保债权。债务人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现下列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
       其一,《重整计划》正文部分第四条(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方案)中(一)债权分类规定: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债权审查确认情况,债务人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永成)设立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包括2家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从担保物评估价值部分优先受偿金额27113085.81元,其中包括债权人洛阳博森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博森)对洛阳永成名下土地享有最高额2700万元的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该土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该公司可优先受偿2700万元。
       其二,《重整计划》正文部分第五条(债转股实施方案)中(三)债权投资的主体规定:债权人洛阳博森的债权在2021年9月30日前受偿20万元,法院裁定(2021年9月29日)批准重整计划起6个月内(即2022年3月29日前)优先受偿380万元,18个月内(即2023年3月29日前)受偿1000万元,36个月内(即2024年9月29日前)受偿剩余1300万元,参与重整的债权人承诺按照在上述清偿期限内将2700万元全额清偿完毕。若参与重整的债权人有一期不能按约定期间清偿上述担保债权,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向管理人和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即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对担保物依法进行拍卖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其三,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洛阳博森于2021年10月11日收到栾川县晟诚商贸有限公司转来的2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日期为2022年8月5日)、于2022年8月31日收到洛阳民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转账200万元、于2023年2月27日收到洛阳民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180万元。
       综上所述,债权人洛阳博森应当在2021年9月30日前受偿的20万元债权,直至2021年10月11日才收到。该笔债权逾期了11天;应当在2022年3月29日前受偿的380万元债权,分别于2022年8月31日收到200万元、2023年2月27日收到180万元。其中380万元逾期了5个月零2天,180万元逾期了11个月。
       目前,重整计划不能按约定期间顺利执行,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洛阳永成,以及负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管理人均未向债权人洛阳博森作出任何解释。因债务人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申请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对担保物依法进行拍卖优先清偿担保债权。破产管理人和主管单位在洛阳永成屡次出现不按照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不依法做出任何处理决定,并在债权人洛阳博森提出申请后也视而不见的态度有失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来源:企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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