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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房屋征收不公正,不接受却被强拆

导读: 房屋征收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和谐稳定,既是焦点,更是热点。在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法治意识,树牢法治思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实做细征迁工作,

 房屋征收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和谐稳定,既是焦点,更是热点。在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法治意识,树牢法治思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实做细征迁工作,牢牢守住依法行政底线,全力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维护好政府公信力。

          
 
       “在未经合法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政府于2020年9月底强拆了我们的房屋。”近日,家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羊豪街的刘某梅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我们认为这次拆迁属于强买强卖式的拆迁,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补偿协议中有诸多的漏补,没有选择司法拆迁,选择行政强拆,流程严重违法。而且乡里也不出示拆迁方案,补偿协议,胡乱套用法条,制造假的证据,法院采纳乡里提供的虚假证据,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利。
         
 
       作为合法继承人,当事人在父母去世后留下两处房产依法继承。在2018年10月份,门面房进行了拆迁,弟弟一人签了补偿协议,四人签了委托书,交了房,工作人员和家人都在现场,并且都进行了录像,交了钥匙。2020年9月,第二套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当事人多次恳求出示拆迁补偿协议,乡里却不予出示。因此,当事人拒绝签字。但之后发生的事情,却远超出当事人的意料。
        
  
       笔者:合法财产进行拆迁,发生拆迁流程违法、补偿协议有漏洞此类情况,对此您有话要说?
       当事人:父母于2000年去世,我在自己的老宅里开设幼儿园小饭桌,我是长居住人。2020年9月某日晚12时、国庆小长假期间进行了多次强拆。我们多次拨打110报警,要求其出具合法拆迁手续,但始终不予提供。2018年乡领导赵某某说有一个人不签字此协议无效,不生法律效应。我也找律师咨询过。2020年强行发放补偿款。通过努力终于见到补偿协议,有248平米房屋面积没有补偿,补偿单价每平米价格5400元,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我们买不起房屋。院子没有补偿等诸多漏洞。赔偿远远降低我们原有生活水平,有违国家拆迁政策。
       
 
       笔者:拆迁情况需要明确的材料说明情况,您有提供相应的材料吗?
       当事人:2021年我们在介休打官司时,终于见到补偿协议和拆迁相关的一些材料。补偿协议中显示房屋补偿单价为5400元每平米,但2018年我们家房屋附近区域的房屋市场单价已经达到8000元每平米,而且被征收房屋中开设小饭桌、幼儿园经营场所,严重降低了我们的生活水平。针对协议无效和漏补的问题,吕梁市中院已经立案。
      
 
       笔者:您提到的协议无效等相关情况已经对簿公堂,那这一份协议是怎么签订的呢?
       当事人:2020年9月房屋被拆迁,乡里的工作人员在2020年12月10日和18日强迫我们兄妹四人签订了保证书、委托书、检讨书,用以完善拆迁手续。剥夺了我们陈诉申辩的权利,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2020年11月20日,刘某梅被行政拘留,后送看守所时体检出有心包积液,医生说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在看守所时正处于危控状态,且是在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都很糟糕的情况下,签的字。签了协议以后,利益最大化的是谁?显失公平,违反了公序良德。房屋移交单表明房屋均已腾空,室内如有物品,同意作无主处理。并有刘某根的签字。其实我本人为常居住人,并主要经营幼儿园小饭桌,刘某根无权处理我的东西。发生这样的事情,让我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笔者:对于此事,您的想法与诉求是什么?
       当事人:静坐常思己过,说话留有三分余地。因为这件事情改变了我的人生轨迹,我吃不下饭,睡不着觉。事情过去这么久了,但是因为我没有太多的能力,但我会持续拿起法律的武器持续保护我自己。我本人具有上诉主体资格,房屋补偿协议当中有漏补,早日解决此问题为我的衷心所盼。
       事实上,这一切的申诉都有据可依。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是2018年10月28日仅有刘某根一人签订,2020年9月27日开始对房屋进行拆除,2020年12月18日在看守所签订委托书。不仅如此,2018年10月份,乡领导赵某某说此协议有一人没有签字是不生法律效应的,后又强买强卖造成前后矛盾——先拆迁后补签委托协议的行为。2020年11月20日下午,刘某梅被送到看守所,当时心情特别恐惧,委托书是12月18日在看守所签订的。说明是在危困状态下签的委托协议,并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样的内容又如何能够当作依据进行结论呢?以下为《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我作为合法继承人之一及我的兄弟姐妹,都对拆迁的过程和结果不满意,我们已经通过法律渠道来争取我们的合法权利。世间自有公道,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希望我们的诉求能有一个理想的结果。
 
来源:华夏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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