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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获殊荣的国家级森林公园23年未全面通电

导读: 从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看电力主管部门如何履行法定职责广东观音山,一个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称为“生态样本”的国家级森林公园,也是全国首家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一

 从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看电力主管部门如何履行法定职责

广东观音山,一个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称为“生态样本”的国家级森林公园,也是全国首家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一个被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唯一被授予“中国楹联文化名山”的荣誉称号,被誉为“南天灵秀胜境,森林康养福地”,曾获“国际生态安全旅游示范基地”、“广东人最喜爱的旅游目的地”、 “粤港澳大湾区年度最佳生态旅游企业”、“东莞城市绿肺”等数项殊荣桂冠,2019年游客接待量更是达150万人次。谁曾想取得如此硕果累累的广东观音山,背后却面临着数不尽的风霜雨夜。屡获殊荣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却屡遭供电打压,23年未全面通电。虽然其期间一直通过写反映信、起诉等方式维权,多家媒体多角度的报道,广大读者十分关注,但均未能推动事态往好的方面发展。

论起各中原因,更是错综复杂。

【基本案情】

据公园相关负责人反映,其每月要用高于市政供电3至4倍的能源成本给公园近80%的区域自主供电,发电房因为是在林区的核心地带,十分危险,且这样得不到市政电力供电的情况已存在23年。23年来,观音山公园都是自筹资金购买发电设备、柴油,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发电,截至目前累计投资超过1000万。这样长年累月操作除了制约公园的正常发展,还伴随着很大的安全隐患,随时都有引发火灾的危险。在山顶的发电机房内,一台功率为200kw的发电机正在轰鸣声中运作,机器发散出巨大热量,依靠一旁的电扇降温。机房旁边是存储油罐的库房。机房电工介绍,配合公园的开放时间,发电机一般从早上8点工作到下午5点多,节假日延长至晚上10点。工作日开1台,周末、节假日开2台,每月大约要消耗6000升至9000升柴油。

公园自主发电机房、油库

自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淦波于1999年承包了观音山以来,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从2003年起在未履行相关的环保及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且未经承包人观音山公园同意的情况下,在观音山公园内违法建设四条高压电线(原220千伏东浦甲乙线、110千伏古裕线、110千伏古清线、110千伏古塘线),另有樟木头镇的樟洋电厂也违法违规在公园内架设了一条高压线路,均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破坏森林资源、影响生态环境、降低景观价值、阻碍公园持续发展等问题。

公园负责人称,观音山公园多年来数次向东莞供电局、石新村委会、樟木头政府、东莞市政府及南方电网反映观音山公园内存在用电增容的现实需求以及增容报装屡屡受阻的情况,但东莞供电局、石新村委会和樟木头政府等部门互相推诿,不予处理。经过多年信访反映和投诉无果后,观音山公园无奈将相关责任方东莞市供电局推向了被告席。

【案情发展】:

一、(2015)东三法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黄淦波、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第三人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要求。

二、二审案号为(2016)粤19民终260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的建设并未对黄淦波、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的用益物权造成损害,黄淦波、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损害后果并不存在,并最终维持了一审原判。

三、原告黄淦波、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驳回了原告的再审申请。

四、原告黄淦波、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音山公司)2019年7月再次提起诉讼,起诉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电网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以下简称东莞供电局)侵权,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年6月4日,(2020)粤1973民初904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认定案涉电力项目工程的建设与黄淦波、观音山公司用益物权造成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东莞供电局的施工是否获得行政上的审批并不是判断构成侵权的必备要素,原告以此主张被告构成侵权不能成立,原告基于被告东莞供电局构成侵权行为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全部诉请均不能予以支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要求。

五、原告黄淦波、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涉案四条高压电线的施工未获得行政上的审批,属于违法搭建,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和穿越了原告承包范围的土地进行搭建、架设高压电线,已明显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依法撤销一审(2020)粤1973民初904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的全部上述请求。

六、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关于原告黄淦波、观音山公司与被告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21)粤19民终891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东莞观音山绿色盎然的全景

公园负责人强调,观音山公司砥砺前行,屡败屡诉,任凭23年来

取得多大的成绩,依然无法解决屡遭供电打压23年未实现全面通电的困难瓶颈。除了面临上述侵权纠纷的窘境外,观音山公园还存在众多问题亟待处理。

从2004年到2022年,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委会书记蔡树生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带头并庇护纵容多人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毁林违建别墅(22栋)、工厂、会所、农家院、临时商铺、住宅60多栋,砍伐森林种植果树,修建扩建豪华坟墓等,毁林违建达近2000亩。东莞供电局在漠视观音山公园用电需求的同时,却对上述违法建筑专门架线进行正常供电,让人匪夷所思!其次,位于观音山公园内的由东莞供电局和樟洋电厂违法搭建的电线塔基已出现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亟待供电部门的专业处理;东莞供电局作为搭建高压电线的建设单位以及检修义务人,不积极履行检修、维护、承修的义务,一味推卸责任,试图将违法搭建电线的责任后果甚至是其产生的安全隐患全部推卸至观音山公园。再者,观音山公园总体规划修编受阻滞后五年多,受限于电力无法正常供应,许多规划发展难以实行。

【法律评析】

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被告东莞供电局对观音山公司提起的各类诉求是否依法履行了其法定职责,是否侵占了观音山公司用益物权的正确行驶,是否侵犯了其民事权益,过错的存在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此外,本案例还有几点值得关注。

  1. 观音山公司依法申请电力增容和正常供电,东莞供电局为何迟迟不落实?

根据国家电力法的要求,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公司给客户供电到点是法定义务,观音山公司多次申请却屡遭拒绝,东莞供电局不给公园正常供电、不给公园增容,原因何在,是否正当?观音山公园作为东莞辖区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在保护生态环境和奠定文化旅游融合的高质量发展基础方面取得了不菲佳绩,对提升东莞文化知名度起到了举足轻重的正面宣传推广作用。双方理当充分协商与沟通,以解决问题和合作共赢发展为目标才是上上之策。

  1. 东莞供电局拒绝观音山公司提出的检修维护涉案电力塔基,理由是否正当?

位于观音山公园内的由东莞供电局和樟洋电厂搭建的电线塔基已出现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山泥倾泻出现了严重山体滑坡,造成水土流失,森林树木倾倒无法存活等不利情况,生态环境岌岌可危,广大游客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观音山公司作为民营企业,不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也不符合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条件,更不能随意对电力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作为搭建高压电线的建设单位以及检修义务人的东莞供电局,不积极履行检修、维护、承修的义务,一味推卸责任,倘若如观音山公园负责人所说试图将违法搭建电线的责任后果甚至是其产生的安全隐患全部推卸至观音山公园,此等系列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1. 东莞供电局的案涉线路施工是否获得合法行政审批,与其是否构成侵权及是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有没有关系,能否作为侵权的主要判决依据?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致认为无关,认为观音山公司行驶用益物权必须在符合国家、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正确行驶,不得损害该社会公共利益。毫无疑问,国家、集体利益着实是需要保护和坚持。然而,案涉四条高压电线着实是占用和穿越了黄淦波和观音山公司承包范围的土地,且对万千游客及宝贵的森林资源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和威胁,构成了权益遭到损害的条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第十、十六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七、十、十六、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09.02)》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以及分类管理关于电力供应的规定,森林公园属于该名录中环境敏感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保护行政部门根据项目的污染因素、生态影响因素等特点进行审查。

案涉电力项目工程的行政审批情况不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必备因素,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审查,二审法院认定适用法律准确,不认可观音山公司提交的环保备案材料,支持一审予以维持原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其行政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理应得到广大人民的有效监督。

四、案涉四条高压线路的真实初始修建时间和是否为观音山公司承包前就已存续存在一定争议,一审、二审法院直接认定属观音山公司承包前已存续或变更升级改造而来是否得当?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四条高压线路最早形成的时间是1992年,最晚的时间是1997年,均早于黄淦波、观音山公司根据1999年11月30日签订的《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取得用益物权的时间。观音山公司仅以航拍图来确定高压线路的时间并不足以推翻东莞供电局提供的相关高压线路建设的档案资料。此外,即便航拍图反映的事实存在,也不能排除案涉四条线路是利用旧有线路的走向进行升级改造等情况,不能以此否认四条电力线路的原始修建时间。此类表述和猜想存在某种主观程度上的认定,值得再探讨考究。

五、原告黄淦波、观音山公司是否存在损失,被告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和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毫无疑问,原告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因案涉四条高压线路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权益受到了侵害。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被告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没有过错,那原告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因案涉四条高压线路造成的损失既成事实且是铁一般的存在,该谁来承担,这将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六、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修编是否能如愿完成?观音山的国家森林公园资质是否会因迟迟未修编而被取缔?

依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观音山公园即2017年7月30日到期,需进行修编并报批。公园总体规划至今已滞后五年多。观音山公园认为东莞市林业局以四界不清为由拒绝配合公园修编,理由不能成立。观音山公园从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观音山森林公园,到原国家林业局批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及广东省林业局批准的总体规划,均有四界范围。三级批准性的文件足以说明公园的四界清楚、手续合法。为何修编时“四界不清”就成了东莞市林业局阻挡修编的理由?

2023年1月31日,《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公园原则上不予撤销。业内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对国家级自然公园撤销进行了规范,此举有助于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体现了“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原则。

【结束语】

一个不公正的司法判决,一种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不依法履行的违法行为,会污染无数老百姓的心灵,极大影响社会风气,必须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杜绝渎职不作为,国家必须要根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铲除腐败现象的保护伞,反腐败斗争永远不能停歇。生态样本“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23年的发展历程,蜿蜒曲折,披荆斩棘,纾困解难之路任重而道远!屡遭供电打压,23年未全面通电的困境什么时候能够解决?须一如既往地关注电力主管部门如何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须关注地方行政权力如何干涉司法公正,须关注东莞的营商环境,须关注观音山公园始终如一的特色发展道路,或许最终能找到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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