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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一楼盘“售后返租”致购房者钱房两空

导读: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我掏钱买房,结果不给我房,钱也不退。要么我有钱,要么我有房,可是什么也没有。”近日,河南许昌的王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本人(原告)与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我掏钱买房,结果不给我房,钱也不退。要么我有钱,要么我有房,可是什么也没有。”近日,河南许昌的王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本人(原告)与被告许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晟华置业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不公,几经诉讼,至今仍未得到公正解决。其背后或有“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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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原告看到被告发送的短信息和宣传页、海报后,来到案发地(建安区新许办事处107国道南段西侧规划张甫堂路南侧宏安汇鑫广场G-0号楼1083室、1082室)。在被告销售人员董某光、蔡某甜和售楼部工作人员曹某等人的欺骗下,与被告签订了两间不合规商铺的买卖合同。

    被告为了达到卖房子的目的,以项目收益率高,每月每平米租金返还可达80元(有录音);原告购房后,若对该房产不满意,被告可以回购等,并向原告进行虚假陈述和不实承诺。被告的以上虚假陈述和承诺,是促使原告购买该商铺的主要原因。事实上,被告的这些陈述虚假且夸大,其承诺也属不实行为,有欺骗消费者的明显故意。

    2019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开发和销售的该项目刚竣工一层,没有进行物理割断,要求退房,售楼部不退。

    其一,依据《消费者权益法》中的条款,第55条规定欺诈行为三倍赔偿;违反了河南省住房和建设厅于2018年7月9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第一条“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中的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其二,依据《物权法》和《不动产权》规定,第2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审验职责,第2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220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或撤销。

    作为地方政府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的住建局,负责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工作。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因此,住建局是在房屋验收时滥用职权伪造手续,行政乱作为。

    其三,撤销居然之家家具建材市场物业托管协议。虚假销售、诱导销售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罚款依据,加上项目的违规等条款,推翻委托协议的不合理性与违法事实。

    依据《民法典》撤销权,是民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到、具体到欺诈情况,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因为欺诈而实施的,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托管方出租时违法用阴阳合同违法犯罪、有录音、有返租金银行流水,疫情期间返租每平米20元,上一季度返6.5元,与销售时承诺不一致,加上涉嫌列支录音,居然之家家具建材市场物业存在不诚信不道德,加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其四,房产证是划线虚拟的“格子铺”。公开资料显示,格子铺是一种源自日本的商业模式,主要特点是将标准尺寸的格子柜放在繁华地带的商铺内,任何人只需每月支付很少的费用就可以租用格子寄卖自己的物品。这种模式具有适用群体范围广、开店成本低等特点,曾创下一个月内700多个档口被一抢而空的纪录。然而,格子铺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分离的,商家经营不好或撤离后,空租期的租金无法保障,导致全国各地上演的业主维权、业主讨要租金的案件层出不穷。此外,格子铺的统一经营限制了其招商及运营,几个业主的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租赁的商家也必须要跟不同的业主逐一协商价格,导致格子铺最终谈崩、租不出、卖不掉、经营不了,抵押不了,只能烂在那里。

    综上所述,销售方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虚假销售”、“不履行交房义务”、“违规违纪规变相返租”;不动产管理部门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违规盖章,违规发放房产证;农商行单方面提供放款合同,合同内有一个《回购协议》(这个他们没有给我拿出来),违规放款。如此串通欺骗,让百姓防不胜防。由于被告上述的违规违法行为,给原告不仅遭受了经济损失,还面临着时间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困扰。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24年7月诉至许昌市建安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公正审理审查,判令被告许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晟华置业有限公司、居然之家(许昌店)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物业)、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将位于建安区新许办事处107国道南段西侧规划张甫堂路南侧宏安汇鑫广场G-0号楼1083室的违规销售的商品房退房退款;判令被告建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注销违法违规办理所颁发的豫(2021)许昌市建安区不动产权第0000051号1083室房产证、许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退还购房款(首付款)72400元及税款15691.68元,改判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贷款本金72000及利息16602.88元,改判居然之家(许昌店)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该补偿的差价40000元。

    2024年9月29日,许昌市建安区法院作出(2024)豫1003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上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上诉;2025年1月20日,许昌市中院作出(2024)豫10民终256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于情于理于法让我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依法查明事实,抽丝剥茧,拨乱反正,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百姓正当权益。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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