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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事故由一方承担主责,如此责任认定被指不公

导读: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辽宁省铁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的刘某军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庭审过程中遭遇不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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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30日6时07分许,刘某军驾驶辽AK071Q号小型客车(A车)沿开奈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调兵山西段村段西调小桥50米处时,恰逢赵某忠驾驶黑MB02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E车)对向驶来。E车强光持续照射,使刘某军视线不清,无法看到前方路面及车辆情况,致使刘某军驾驶的车辆前部与同向行驶的张某勇驾驶的B车尾部发生碰撞后,B车(敞篷电动三轮车)和驾驶人张某勇滑向对向车道,分别与唐某民驾驶的C车、李某驾驶的D车发生碰撞和碾压,造成张某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其一,本案为五方交通事故,应综合考虑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合理确认各方应负的责任。案发前,E车持续强光照射导致刘某军视线不清,无法看到前方路面及车辆情况,B车后部示廓灯及信号灯处于未点亮状态。张某勇死因并非刘某军驾车直接所致,而是发生二次事故时C车的碰撞及D车未保持安全车距直接碾压造成的。另外,死者事发时没有戴头盔也是其死亡的原因之一。

    如果没有E车强光照射,就不会使刘某军视线不清;如果B车驾驶员戴头盔,也不会产生其死亡的结果;如果B车不是发生二次事故(碾压),也不会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如果D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也不会造成B车驾驶员被碰撞或碾压致死。尤其责任认定书遗漏了应当作为一方当事人且应承担主要责任的E车(持续开强光)。因此,本案或可认定各方均承担同等责任。

    其二,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涉嫌违反法定程序。2023年12月14日,在未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调兵山市交警大队民警威胁刘某军:如果不与家属提前达成谅解,明天就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为主要责任,马上拘捕。而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部门调查交通事故是先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才能做出认定结论,但办案民警却无视程序规定,诱导、暗示、威胁、恐吓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显然是先入为主。

    而且,交警大队自始至终并没有搜集E车行车记录仪的影像,为处理事故及鉴定E车灯光等工作设置了重重障碍,蓄意遗漏应当作为交通事故一方的当事人。因此,我方强烈要求追究E车责任,并认定E车负事故主要责任。

    从调查事故开始,刘某军就提出查找肇事车辆(E车),对肇事车辆前照明进行现场勘验及现场照明实验的请求,但在刘某军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民警却声称肇事车照明不影响事故责任,显属主观臆断。

    在收到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刘某军向交警大队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和《重新鉴定申请书(补充)》,提出遗漏了对肇事车辆的制动系统是否正常、事故发生时的车距等进行鉴定的请求,请求鉴定肇事车辆事发前行驶速度。但交警大队委托鞍山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同样是换汤不换药,仅将肇事车辆事发时行驶速度进行了微调。

    在证据公开时,刘某军再次提出要求交警大队提供E车年检报告及日期,确认死者案发时是否佩戴头盔及将死者未佩戴头盔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纳入鉴定范围,重新鉴定未提肇事车辆D车与前车C车的车距,未提及各车制动性能是否完好,未对关键肇事车辆E车进行现场查验,尤其没有交代E车前照明是否经过改装等问题。但在证据公开的第二天,交警大队就匆匆通知刘某军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进一步补充、核实证据。

    在调兵山市交警大队做出第一次交通事故认定后,刘某军申请复核,上级单位铁岭市交警支队以程序违法、需要重新调查等事由撤销了调兵山市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结论。但调兵山市交警大队仍然不顾事实,粗略地做了一个换汤不换药的鉴定,然后又做出了同样的认定结论,认定刘某军为主要责任,进而对刘某军提起了公诉并认定刘某军有罪。

    其三,公诉机关未认真审核卷宗及证据,便按照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提起公诉,实属草率办案。一审庭审播放视频证据时,刘某军及辩护人就提出视频与案发时间及地点严重不符的情形,但公诉机关根本不听、不回应,置若罔闻。2024年2月29日,在交警大队第一次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辩护人就提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调取卷宗(查阅、复制、摘录交管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交警大队先是找借口推脱说过几天,在辩护人从检察院、法院无法得到完整、清晰的视频资料后再找到他们时,又以案卷已整体移送为由拒绝提供。

    辩护人到检察院调取卷宗,先是无法刻制,调取后,上述视频无法播放;最初阅卷时,法院称无法打开,后称因技术原因无法刻制光盘,故辩护人请求法庭庭审时当庭播放。在庭审后,辩护人一再请求获得视频光盘,最后辩护人终于在2024年8月6日收到法院邮寄的光盘。至今,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未对视频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不一致做出合理的让刘某军信服的说法。

    其四,需要强调的是,鉴定结论与视频中关于案发时间的记载前后不一致,无法依据此鉴定结论确定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也无法确定视频就是事发现场的视频。第一次鉴定,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显示,D车视频时间为6点55分,照片显示时间为2023年12月3日;第二次鉴定,鞍山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显示,D车视频时间为2023年12月3日6点55分。

    作为鉴材的视频资料中(D车—辽A5W60G)行车记录仪显示的时间为2023年12月3日6点55分,而本案事故发生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且案发时间为6点10分左右。因此,该视频无法证明是事故发生时的记录,不排除存在事故发生后的2023年12月3日人为造成涉事车重新上路的嫌疑。以此证据作为鉴定材料不属于有效鉴材,鉴定机构根据此视频所计算出的车速等鉴定结论属于无效的结论。辩护人反复请求一审法院提供视频资料,但法院提供的竟然是与作为鉴材视频资料不一致的视频,不知是技术问题还是人为造成。

    以上问题在一审庭审播放视频后及2024年7月16日第二次开庭时,辩护人均已提出过,但法庭及公诉机关均未予答复及处理;二审法院仅以提取该视频有笔录和有李某签字为由来进行搪塞,并未对时间严重不符的关键事实进行交代。

    其五,以《情况说明》代替证据,使刘某军丧失了应有的权利。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关于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意见,公诉机关仅以公安机关作出的《情况说明》予以辩驳,并未提供相关有力证据予以证实,以《情况说明》代替证据。

    该情况说明的中心意思是重新鉴定没有必要,使刘某军丧失了应有的权利,被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二审法院仍然不顾事实,极力维护一审判决结果,不予纠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拒绝开庭审理、重新鉴定、逐级上报申请,导致刘某军蒙受不白之冤。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大背景下,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程序不合法,遗漏了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E车驾驶人的的情况下,竟然做出这样显失公允的判决,是否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是否公平合理?期盼上级领导能够抽丝剥茧,去伪存真,依法依规公正处理。也恳请社会有识之士展开大讨论,明辨是非,以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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