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近日,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的刘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盟中院原法官阚某海(已退休)涉嫌串通其他几名法官伪造证据、有法不依、不公裁判,侵害其正当权益的问题。
2012年,兴安盟中院时任法官阚某海找到我说,自己刚收到了几十万元钱放在家里不方便,要求我使用并获取利息,我就在阚某海处取得60万元,并抵押给阚某海位于科右前旗索伦镇金河谷小区5幢16号门市楼和科右前旗金河谷小区1—4—401号住宅楼共计两套房屋(我因在辽宁做生意不方便回到乌兰浩特市,所以借据都是由刘某代我出具的)。我于2014年12月11日转还给阚某海65万元,2020年12月29日给付阚某海现金12.4万元。至此,我已经给付阚某海77.4万元,并收回所有借据销毁,解除了抵押给阚某海的两套房屋。
2022年6月份,阚某海找到我说之前借给我的钱他收到的利息太少了,要求重新算账让我给付。我说账都已经结算完了,就没有理他。事情过后,阚某海拿着欠据复印件,在乌兰浩特市法院把刘某、屈某起诉了。我代表刘某和屈某出的庭。庭审时,阚某海承认借款是另一刘姓男子使用,刘某打的欠条,借条原件已经烧毁。见“(2022)内2201民初6982号”庭审笔录第4页。庭后法官翟某明因无法判处阚某海胜诉,所以阚某海与翟某明两位法官串通不给该案件下判决,于2023年2月24日做出阚某海撤诉裁定。
随后,阚某海又找到盟中院法官王某学的妻子孙某全继续起诉刘某。2023年5月26日开庭,开庭期间阚某海作为庭外人员在法庭上大呼小叫指导法官黄某坤怎样审案、怎样做虚假证据(有庭审视频为证)。
其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阚某海把他自己转给王某学的32.5万元,虚假说成是代替刘某偿还给王某学的借款。法官不去查明代替还款是否有委托手续,既然阚某海把刘某给付的还款代替刘某偿还王某学欠款了,那么刘某和屈某就没有还清阚某海的欠款,阚某海为什么要解除刘某和屈某因该笔借款抵押给阚某海的房屋,并且出具了借款已经全部还清的证明,还将刘某和屈某出具的62万元借据给付了刘某。
其二,为了抗辩诉讼时效,阚某海还虚假陈述说,2019年1月29日,刘某给了8.5万元打在他的卡上。实际上,刘某根本就没有给他转过8.5万元的事。法官也不去查明转款单据,在没有转款单据的情况下就认定转款成立(该案庭审笔录第7页第4行)。
其三,王某学的律师说,2012年5月24日,由王某学转账给刘某30万元。既然是转账,法官是不是需要查清转账单据。法官也不去查清转账是否真实,就认定转账成立(该案庭审笔录第5页第1、2、16行)。
在本案二审期间,阚某海又串通盟中院法官崔某玲,不去查清一审的错误判决,审查虚假证据,继续不公裁判。
其一,庭审笔录第5页6行,清楚的记录为2012年5月24日,王某学转账到刘某账户30万元,因王某学涉及刑事已经查不到交易记录了,这么可笑的辩解,法官崔某玲竟然能给予采信,还能给这样的虚假陈述认定成立。
其二,庭审笔录第7页第9行记录,2014年12月15日还了32.5万元,扣完本息还剩32.85万元。怎么扣完款钱没有少却还多了呢?这么明显的虚假陈述法官也能认可成立,还说阚某海的交易明细可以佐证。没有任何手续能够证明刘某委托阚某海给王某学转款的情况下,法官也能给强加认定,做出不公裁判的行为。
2024年11月19日,阚某海再次起诉刘某开庭审理。庭审当中,在面对刘某和屈某已经还款、收回借据并销毁、解除了抵押的房产、证据清晰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市法院法官刘某杨依然采信阚某海虚假陈诉,做出了不公裁判的判决书。
其一,(2024)内2201民初3294号庭审笔录中的证据,已经明确刘某、屈某给付了阚某海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5万元,并且收回借据销毁,解除了抵押房屋,可是在没有任何证据及刘某、屈某的委托还款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刘某杨却强加认定刘某、屈某还款的65万元当中有32.5万元是阚某海代为给付王某学的借款。屈某只在62万元借款合同和抵押房产上签字了,王某学和刘某的债务判决书上也没有屈某,那么阚某海未经屈某的同意和授权却说成替刘某和屈某给付王某学欠款32.5万元。这么明显的谎言法官也能采信,致使屈某即使已经偿还了自己签字的债务,却又被法官强加给了1083310.06元的天价债务。
其二,在(2022)内2201民初6982号庭审笔录中,阚某海对借款最关键的证据(借条)说的很清楚:借条已经烧毁(当时另一刘姓男子在场)。可是在(2024)内2201民初3294号庭审笔录中却说:借条是我搬家装修的时候没太注意给烧毁了。这样漏洞百出的谎言,法官还是能够采信。
其三,(2023)内2201民初2021号民事案件庭审笔录中第7页第4行,王某学的律师说:2019年1月29日刘某给了8.5万元打在阚某海卡上,却提供不了打款单。但是在(2024)内2201民初3294号庭审笔录第11页第9行中,阚某海却说是2018年11月29日另一刘姓男子现金给付阚某海85500元。如此明显的虚假陈述,刘某杨法官却能采信,令人感到不可思议。
以上所述如有不实之处,我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依法公断,还百姓一个公道,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中视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