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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限薪”“限播劣迹艺人作品”“设未成年人专区”有部热“法”要出炉

导读:  中新网北京3月18日电(记者 高凯)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新网北京3月18日电(记者 高凯)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就受到广泛关注。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限播劣迹人员参与的节目,明确节目主创人员酬劳机制等相关条文成为关注热点。

  广播电视业内专家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针对征求意见稿及其热点条文进行解读。

  受访专家表示,这部法律将是新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广播电视法,在此之前,此间广播电视领域一般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主要基准,而其余由广播电视总局陆续下发的相关“意见”“通知”“令”“文”等作为行政文件或命令补充。

  “应该说我们此前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的层级是比较低的,‘条例’‘意见’等都属于部门内部处理相关管理问题的规章,属于尽责性的规定。法律则是要在一个全局范围中,通过人大立法体系来进行,它是跨部门的,更加有高度、更加均衡全面。”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喻国明说。

  对于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喻国明表示,这与当下媒介化的社会进程密不可分,“所谓媒介化的社会进程,指的就是包括政务、教育、商业等都会在线上来进行,广电也属于这些进程中最重要的传播手段之一。”

  喻国明指出,在人们的理解中,过去广电领域主要是传播内容,但现在已经更大程度上跟媒介化的社会进程联系一起,要处理相当多的非内容的社会整合、行业整合工作,已经大大超出内容管理的范畴。

  他指出,从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看,这次的广电法基本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基础上构建,这是因为它需要有继续性、稳定性,但是通过立法层级的改变,相信在讨论和最后通过的过程中,会加进一些非广电部门的想法角度和考虑的一些视角,所以它的层级会提升,视角会更加广阔,加上所考虑问题的综合性和前瞻性,一定是比《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要更具高度和更有未来感的。“一旦通过立法,未来其内容就可以不断的通过法律框架的协调来进行增补修删改,这有助于协调与广电传播手段和传播领域相关的一些更复杂、更交叉的问题。”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秦瑜明特别指出,征求意见稿对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相关规定的完善及时且必要。

  他指出,“广电领域是需要高资金投入的行业,在早些年事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一定程度上会更多强调其商业益利。事实上广电行业有多种属性,有商业属性,也有文化属性,也有公共服务属性。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广电事业的公共服务属性,我认为非常及时和必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是国家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突出这一点也有助于广播电视事业更健康发展,能够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法律引领和保障。”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推出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内容引发颇多讨论,相关规定称,“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节目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合理安排播放时间、版面。”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徐敬宏认为,此次广电法推行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可以看作是进行“影视分级”的初步尝试,但不能就此认为“影视分级制度要来了”。

  徐敬宏解释称,征求意见稿中涉及未成年人的表述关注的是视听节目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与其他领域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和基本规范一脉相承;而“影视分级”更加强调在法律制约、行政监督、行业自治三维框架下,对影视作品的内容制作和表现形式进行量化分级,既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精神,同时也照顾到了影视作品艺术发展和不同人群视听品味的现实需求。 所以,这两者在概念意涵、关注重点以及实施手段上均有不同。

  喻国明指出,中国传统社会中内容曝光跟年龄相成长的相关安排已经被互联网打碎,由于青少年对相关内容缺少社会化的把握度和理解能力,这种情况下,立法对其进行一些信息的屏蔽和信息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近两年屡次登上热搜的“明星限薪”此番因为“拟入法”而再度引发关注,征求意见稿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对此,徐敬宏直言,在艺人的薪酬上,中国的确需要有一个“明星限薪令”,以规范演艺市场,保证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他指出,事实上,针对明星“天价薪酬”这一行业痼疾一直都存在着两种大相径庭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明星离奇的高收入是不合理的现象,其在影视作品的总投资中占比过高且涨幅较大,将会挤压其他环节的制作经费,应当加以必要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明星“天价薪酬”的存在有其合理性,高片酬是由市场规律所决定的,不应予以限制。

  徐敬宏认为,这两种不同观点反映的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界限问题,也就是说行政权力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其能否直接介入市场主体活动以及能够介入到何种程度?进一步讲, 如果“天价薪酬”符合市场经济效率的要求,市场能够完全自我调节则无需政府的干预;相反,如果“天价薪酬”有违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 并可能损及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这时候就需要干预市场。

  喻国明指出,明星收入之所以在一段时间中饱受质疑,是因为一些演艺人士的酬劳标准占用了相关作品整体制作费用过大的比例,这种情况直接影响到作品质量。

  “现在这种硬性的规定是基于突破这种情况,更多的是一种调控,依靠硬性规定打破现有的不合理。”

  喻国明认为,“在未来,随着影视领域各种市场机制相对更加健全,比如编剧和其他制作都能达到应有的分配标准,那么制作中对于演艺人士的成本支出也一定会相对合理。”

  “硬性突破之外,着力扶持整个电视制作和传播过程当中的其他要素,促使其成长,最终平衡这种状况。这方面(收入分配)最终还是要让市场机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喻国明说。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劣迹艺人相关作品进行限播的规定是其引发外界热议的又一个焦点。

  征求意见稿称: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对此网络上不少声音拍手称快,认为以法律条文明确劣迹艺人退出公众视线对于优化行业乃至社会风气颇有裨益。

  徐敬宏指出,在劣迹艺人的问题上,早在2014年,广电总局就已经下发过“封杀劣迹艺人”的正式通知,彼时重点针对的是名人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

  近些年来,娱乐圈网络“爆瓜”成串,艺人“劣迹”的认定范围已经逐步从违法犯罪扩大到了社会道德领域;而在现实层面限制“劣迹艺人”从业范围、净化行业整体风气的需求及共识也与日俱增。徐敬宏认为,当下大众欣赏文艺的审美水准、消费文娱的道德水准正在不断提升,解决“劣迹艺人”带来的社会困扰、创造更美好的文化艺术生活,是社会发展、文艺进步的必然要求。

  喻国明认为,“知名人士实际上是社会文化和社会偶像,倡导演艺人士认识到影响力越大,责任就越大,对自己要求应该越严,采取相关法律对其进行约束很有必要。”

  “避免简单粗暴,因为具体情况往往是比较复杂的,应该有相应的申诉和裁判机制。”“什么情况下永远退出市场,哪样的情况是暂停,暂停的线年等等,都应该有相应条例。”喻国明指出,对于何种情况下解除限制,也应该有非常具体和细致的规定。

  他认为,这一条文的实施需要做足准备,在操作细则上,一方面需要有大量的调研,有政策的评估,还要有一些具体的制度性设计,“比如说仲裁机制、上诉机制、举报机制等。”

  展望即将出台的首部广电法,徐敬宏表示,作为一部行业基本法,广播电视法将有效弥补广播电视行业长期以来“立法落后于实践”的不足,为广播电视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支持。他指出,例如,征求意见稿重点明确了网络视听节目的广播电视属性,是落实“网下网上一个标准、一体管理”基本思路的重要体现,为治理网络“神剧”“闹剧”现象提供了工作指导。而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推动广播电视科技创新与服务升级”“推进广播电视在全媒体传播体系中深度融合发展”,也是意在从法律层面为做好智慧广电建设提供顶层支持。

  秦瑜明表示,“在这样的一个媒体环境当中,广播电视和网络的视听如果标准不能一体化管理,对于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将非常不利。制订广播电视法对于我们国家以广播电视为主体的传播行业的健康和协调发展,一定是有非常好的作用和意义的。”

  “一个法律的出台,尤其是像这样一个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出台,绝不仅仅是其浮出水面的条文,伴随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标准、细则、机制,甚至包括一些硬件软件的相应建设,它是要以系统的方式呈现的。”喻国明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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