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习慧泽)家电若发生故障,整机和主要零部件分别有1~2年不等的包修期,而过期家电(超过了使用期限的家电产品,期限规定一般为8年)的维修,则因转由社会性商业维修而往往在收费上“政出多门”、维修质量上良莠不齐。由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订的《维修价格行为统一规则》本周二起正式实施。
《规则》强调,对过期家电维修价格的收取应以所提供的服务之成本费为基准,具体分为检修费、零配件费、上门服务费3项,若检出故障但用户不愿修理的,则只按统一规定检修费用额的30%收取,无法检出故障或检出后无法修复的,免收检修费。上门服务费除按统一标准相应收取外,因未能一次修复而导致多次上门的,只能视作一次上门。
《规则》的“修后保用”条例规定,维修后交付使用之日起,电子类商品为60天保用期,电器类为90天,其间若原先维修部位故障再现或调换的零配件损坏,维修机构应免收所有再修理费用(用户使用不当除外)。
有关《维修价格行为统一规则》的各项实施细则和相关统一收费规定,应主动向用户提供,否则用户有权索取或拨打报修专线予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