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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国际劳动节---劳动者们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导读:  人民创造历史,劳动开创未来

  人民创造历史,劳动开创未来。在“五一”这个属于劳动者的节日里,我们向全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致以节日的问候,向投身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广大劳动者致以崇高的敬意。

  2020年5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 ,《条例》重点解决了农民工群体中存在的拖欠工资的突出问题,将多年来在实践中成熟有效地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包括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等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有效保障了农民工的利益,并且加强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连日来,多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简化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手续,畅通农民工维权通道,切实维护返城复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部4月28日发布的数据,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提供法律咨询910万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7万多件200万人次,同比增长31%。

  问题一:职工因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如果单位趁机辞退患病员工,这样做合法吗?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仅以劳动者系新冠患者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问题二:少数地方在招聘雇用员工时,存在歧视湖北求职者的情况。这种做法侵犯了求职者的哪些合法权益?针对此类情形,求职者该如何维权呢?

  解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提出“三个不得”,即“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疫情导致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因此,歧视湖北求职者侵犯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湖北籍劳动者如遭遇就业歧视后,要注意搜集证据维权。包括招聘简章、广告内条文,或其他相关情形为由不录用的来往邮件、信息,均可作为证据留存。可通过三种维权方式进行: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恶意解雇”“恶意欠薪”等就业歧视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三:劳动者所在的公司告诉他,由于疫情原因要降薪,后又直接在微信上告知其不用去上班了。公司的这种行为违法吗?疫情防控期间,遇到这种单位不给加班费、降低员工薪水,甚至被强行辞退的情况,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呢?

  解答: 公司的强行降薪、辞退的行为是违法的。工资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商定后明确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的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进行协商,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降低员工薪资。公司以疫情期间收益受损为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均要求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如果遇到用工单位不给加班费、降低员工薪水,甚至强行辞退的情况,员工首先要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并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如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维权:1.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举报。2.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四: 为推动供需平衡、缓解企业压力,一些地方纷纷出台措施、搭建平台,探索共享员工,为企业复工复产增添动力。那么,如果员工在共享期间发生工伤,责任如何认定?在“共享”模式下,如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解答:目前,“共享员工”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可以援引的政策文件,根据实际操作中的灵活用工形式做如下法律分析:员工在“共享”期间发生工伤,如果是企业之间的借调员工,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如果是企业的共用员工,根据人社部《实施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具体是哪种用工方式及责任承担,企业之间应进行明确约定。

  在“共享”模式下,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双方单位应当通过协商签署书面协议,必要情况下签署三方协议,明确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约定合作性质以及各种具体事项,明确法律风险与责任归属。员工自身也要注意三方合同的内容,要保证自己的薪酬待遇、工伤保险等不会因为共享引发法律问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提示:法律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权益做了明确的规定,一是保护休假的权益,即休假时间不得被剥夺;二是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不能影响女职工的经济利益。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提示:需要注意的是,进行产前检查时还应注意留存相关诊疗记录,如果用工单位对考勤有管理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避免影响自己孕期合法劳动权益的维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提示:进行报销时,需要提供产检的票据及住院单据。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提示:此处的假期,根据具体情况有明确天数规定。但这15天、45天的假期用人单位的工资应当照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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