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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信赖利益、履行利益与可得利益

导读:  是基于对对方合理信赖而对履行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出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是使合同守约方的利益恢复到订约之前

  是基于对对方合理信赖而对履行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出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是使合同守约方的利益恢复到订约之前。《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行为所侵害的是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以信赖利益为限。

  ,又称为积极利益或积极的合同利益,是指债权人基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直接获得的利益。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就是为了补救非违约方所遭受的履行利益损失,让债权人处于同债务被履行的状态。

  ,学界通说认为,可得利益主要是获取利润所对应的利益,不包括交付货物或交付货款本身。《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就涉及可得利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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