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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的常用贸易术语

导读: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有关交易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有关交易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通常都要商定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不相同。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用何种贸易术语,不仅决定了合同价格的高低,而且还关系到合同的性质,甚至还会影响到贸易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因此,贸易术语的选择和运用是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经济效益的重要问题。

  2006山西省出口额有望突破40亿美元,增长13.3%。上亿美元出口的商品有焦炭、不锈钢板材、煤炭、金属镁、钢铁管子件、玻璃器皿六种。这表明我省现在出口产品主要以货物为主导,因此在订立货物贸易合同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术语。基于贸易术语的在货物贸易中的重要地位,本文就有关贸易术语的一些内容做探讨,以期能对贸易术语有更好的了解,同时能对国际货物贸易实践有所帮助。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由于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各在天涯,货物自卖方所在地运往买方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装卸和存储,因此其间必然要涉及到一系列问题,例如:何时何地办理货物的交接;由何方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由何方办理货运保险;由何方承担货运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由何方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等等。这就导致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极高,国际贸易的商人们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经过长期的进出口实践,逐渐形成了具有特定含义的贸易术语,用这些术语来表示交货地点、双方的风险和责任划分以及如何办理运输和保险等问题。贸易术语虽然可以方便交易降低成本,但是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多种解释引起的误解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便利商人们使用,在进行涉外买卖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国家,有一个准确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鉴于此,国际商会于1921年在伦敦举行的第一次大会时就授权搜集各国所理解的贸易术语的摘要。摘要的第一版于1923年出版,摘要的第二版于1929年出版,内容有了充实。对摘要经过十几年的磋商和研讨,终于在1936年制定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贸易条件解释规则,定名为《INCOTERMS 1936》,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之后于1953年进行了修改,1967、1977、1980、1990和2000年又分别进行了修订,便有了现今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mters2000贸易术语共包括13个贸易术语,根据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E组一个术语即EXW,F组三个术语分别为FCA、FAS和FOB,C组为四个术语分别为CFR、CIF、CPT和CIP,D组五个术语分别是DAF、DES、DEQ、DDU和DDP。

  国际贸易术语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说明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的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和买方应尽的义务。 从贸易术语的概念和上边所说的贸易术语的产生我们可以看出,贸易术语主要的功能是通过明确货物贸易中的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的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来简化缔约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在国际上已经有了很高程度的一致性,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了争议,贸易术语能够起到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解决争议的作用。

  研究国际贸易术语的效力,就要把贸易术语放在国际货物贸易的主要国际法渊源当中去衡量才能够全面充分。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主要国际法渊源有二: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主要国际条约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80年公约。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除了两项保留条款外,我国基本赞同公约的内容。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另一个重要国际法渊源。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采用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参照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两种: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是针对CIF贸易术语制定的,它对CIF属于项下合同中买卖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与费用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要确定国际贸易术语的效力就必须先弄明白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两大重要渊源,80年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的效力位阶。(1)惯例的选择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属于国际惯例,它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时才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私法领域的国际惯例效力不同于公法的国际惯例,在公法领域只要形成国际惯例就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2)公约的排他性不适用,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不适用公约,如果双方的营业地在不同的缔约国,公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有效力。当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相约不使用公约,也可以在充分尊重缔约国已经做出保留的情况下,减损公约的部分规定,改变公约的部分条款效力。

  总之,在订立一份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协商,以双方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为最优先效力,这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体现。之后,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一经选择即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没有约定和选择惯例时,才在符合公约适用条件的当事人之间适用80年公约。

  国际贸易中可供选用的贸易术语有多种,但由于国际货物贸易是一国到另一国,运输风险比较高,运输费用比较大,海运虽然运输时间长点,但由于海运费用相对较低,所以据统计,各国使用贸易术语频率较高的主要有FOB、CIF和CFR等海运方式的贸易术语,本文就着重介绍FOB、CIF两个使用最广泛的贸易术语。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买方即完成交货。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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