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4月23日上午,青岛市中院通报十大典型案例,据介绍2014年,青岛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966件,一审行政案件2件,二审刑事案件4件。其中有山东省首例3D魔幻艺术画著作权纠纷等新类型案件,涉及“凯悦”、“倍耐力”等驰名商标保护的涉外案件,还有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后影响较大的刑事和行政案件,案件类型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据介绍,2014年青岛市中院加大联调联解力度,成功调解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69.8%。
【案情】 凯悦国际酒店集团,是一家国际知名酒店集团,拥有“凯悦”等商标,2004年“凯悦”商标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青岛某公司在青岛市燕儿岛路开发了 “凯悦中心”楼盘。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凯悦”为其字号并使用“凯悦中心”作为楼盘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凯悦”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凯悦”作为企业字号;停止在楼盘名称、网站宣传及其他宣传中使用“凯悦”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评析】本案是一起国际知名公司在我市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涉案楼盘位于我市繁华地带,法院通过审理,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有力保护,树立了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本案的判决,清晰的厘清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判定标准,制止了恶意的“搭便车”行为,避免了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维护了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判令被告变更其企业名称,从源头上制止了侵权行为。
2、原告SMC株式会社与被告乐清市某公司、青岛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情】SMC株式会社是ZL02130309.6,名称为“电磁阀用筒形线圈”的发明专利权利人,原告于2013年分别到两被告处购买到被控产品,原告经比对认为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产品的技术方案完全再现了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告乐清市某公司的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行为,被告青岛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均已构成对原告享有的ZL02130309.6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涉案专利的有效期限、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等因素,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评析】发明专利是我国专利法保护中,科技含量最高、创新性最强的一类,本案在认定被告侵权事实的基础上,于法定赔偿范围内确定了较高的赔偿数额,既充分体现了“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案情】原告是《养生之道》一书的作者,该书于2009年1月正式出版, 2012年6月修订再版。被告在其经营的店内免费发放宣传册《养生之道》,用以宣传和对其出售保健品促销。原告认为该宣传册从名字到内容,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系对原告《养生之道》一书的抄袭,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养生之道》一书的署名作者,对《养生之道》享有著作权。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发放的宣传册有多处内容与原告作品的相应部分文字表述相同,在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使用上述内容已获得原告许可或者其发放的被控侵权宣传册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养生之道》一书享有的发行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评析】发行权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财产权, 著作权人通过控制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从公众支付的价款中获取经济回报。本案通过对侵犯他人发行权行为的制裁,有效阻止了利用他人智力成果谋取利益的行为,使权利人通过创作获取收益的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对于激发社会公众从事创造性劳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倍耐力股份公司系全球第五大轮胎制造商,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车辆轮胎类产品上使用了类似商标,并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该商标进行宣传。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注册商标曾经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商标使用于车辆轮胎上,其在设计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与原告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侵权,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评析】混淆是商标侵权判定的基本标准,本案中,原告商标经艺术设计,显著性较强,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商标虽然字母组合和含义与原告商标并不相同,但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本案正是基于混淆标准作出了侵权判定,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汽车轮胎这一与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密切相关行业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力打击了傍名牌行为。
5、原告杭州龙象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某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是“恐龙来袭”、“给长颈鹿喂食”等3D魔幻艺术画的著作权人。被告青岛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商场内展出了由被告杭州某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的35幅3D魔幻艺术画,原告认为其中的16幅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1.5万元。
【审判】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评析】本案是山东省首例3D魔幻艺术画著作权纠纷案。在新技术条件下,不同形式的作品类型层出不穷,本案所涉3D魔幻艺术画就是一种新类型、独特的艺术形式,打破了立体绘制和二维视觉界限,让观赏者的视觉与平衡感产生错觉,进而真切感受到不可思议的美感和真实感。本案通过审理,确认了3D魔幻艺术画这一新类型作品的法律属性,进而通过调解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使著作权人得到了及时的补偿,是一起案结事了的典型案例。
【案情】原告系ZL 57、名称为“防尘防雨盖式电表箱”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被告未取得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销售与该专利相同的电表箱,原告认为被告制造、销售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的电表箱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是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是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本案中,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被告已经生产了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配电箱,被告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诉讼中一种常见的抗辩方式,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众对于自由公知技术的利用,防止专利权的滥用。但由于现有技术举证难度大,往往抗辩难以成立。本案中,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对于现有技术问题的举证、判定都起到了有效的指引和导向作用,有利于维护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
【案情】被告合作出版的《一辈子暖暖的好》一书,未经原告授权,在封面、封底及内页中,大量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以女士肖像为内容的摄影作品,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出版的图书《一辈子暖暖的好》中37次使用涉案照片,属复制、发行原告的作品,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评析】数字技术的发展增加了摄影作品原始载体认定的难度,进而使著作权人的判定变得更为困难。本案中由于著作权人将摄影作品复制到光盘介质中,而使其身份的确定成为案件焦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结合生活实际,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确定了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实质性公平的不懈追求。
【案情】原告成立于2003年5月29日,经营范围包括铜制管道、管道连接件、阀门、水泵、管道施工工装器具的设计、制造、销售等。被告成立于2004年7月13日,经营范围中也包含管道配件、工程设施配件等。原告认为,被告制作并公开使用的宣传册中的设备及管道均是由原告独立研发制造并应用在客户生产中。被告假借原告的产品图片,是利用原告产品在行业中的知名度,为达到推广自己同类产品的目的所做的虚假宣传,具有极大的误导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登报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的经营范围均包括管道配件,两者具有竞争关系。原告虽然认为被告在其宣传册中使用的“双管道”和“2号泵”照片并非被告产品,但无法证明系原告产品或被告没有能力生产出照片中的产品,因此,被告行为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原被告产品的混淆,对原告造成损害。最终,法院以原告提交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是一起管道行业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应当具备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等要件。法院严格按照虚假宣传构成条件对原告的主张审慎审查,作出认定,制止了经营者的不当诉求,有效促进市场合理的竞争,保护了行业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本案第三人王某是ZL9.9号、名称为“全封闭触摸、自动感应式废水直接利用冲厕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12年第三人向被告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原告青岛某公司侵犯其涉案专利权。2014年被告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行为侵犯了第三人专利权,决定原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9.9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原告不服该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政处理决定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是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实体标准的司法审查,肯定了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对促进依法行政、科学保护专利权具有积极意义,该案的审理凸显了知识产权法官在专利技术判断上的成熟经验, 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的优势作用。
【案情】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某集团洗衣机事业部部长,离职后任国内某大型家电企业洗衣机公司副总经理。其他三名被告人也均为青岛某集团员工。齐某在求职过程中,向国内某大型家电企业发送包含有原企业商业秘密的求职简历,并在离职后向被告人王某索要原企业洗衣机的数据信息。其他两名被告人也分别向齐某发送该企业的各类数据信息。上述信息经鉴定,构成商业秘密。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或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企业高管“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涉及国内两家大型家电企业。因职工离职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亟待解决问题,本案一方面提醒员工在自由择业过程中应当尊重原企业知识产权,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另一方面对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完善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也起到警示作用。本案中,法院通过刑事判决,严厉打击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刑事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依法规范了国内家电行业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