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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买房中途反悔亲生兄弟对簿公堂

导读:  郑某杰(哥哥)与郑某勇(弟弟)系兄弟关系,陈某系哥俩的舅父,兄弟二人和陈某共同商议购买一处门市房,以备升值获利,在确定购买的门市楼需交纳46万元首付款及抵押费等费用后,弟弟提供了17万元,其余款项由哥哥和陈某提供

  郑某杰(哥哥)与郑某勇(弟弟)系兄弟关系,陈某系哥俩的舅父,兄弟二人和陈某共同商议购买一处门市房,以备升值获利,在确定购买的门市楼需交纳46万元首付款及抵押费等费用后,弟弟提供了17万元,其余款项由哥哥和陈某提供。但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前,弟弟突然选择退出,随后哥哥和陈某自行办理了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房产登记等后续事宜。

  2010年10月,哥哥将弟弟当时出资的17万全部交付给弟弟,并向其支付了部分利息补偿款,弟弟出具了一张收款证明。2013年4月,哥哥和陈某与案外人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涉案门市房以39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周某,卖房款打入陈某账户,陈某按投资比例扣除应得部分后,将剩余315万余元转给哥哥。因需要建设银行账户,出于亲情和信任,没有建行账户的哥哥提供了弟弟的个人账户,卖房款打入弟弟账户。之后,弟弟将其中157万余元转给了哥哥,剩余款项一直未给,虽然哥哥多次催要,但弟弟称这些钱款理应由他分得,因此一直拖延未还,哥哥无奈将弟弟诉至法院。

  针对原被告双方关于弟弟参与投资后是否抽回了资金不再参与购房,以及涉案房屋出售后款项如何分配的争议焦点,黄骅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哥哥和陈某已经办理房产登记,涉案房产出售款项应归哥哥和陈某所有,退出合伙的弟弟不再享有参与分配该房产出售款的权利,且弟弟已经收到了之前参与购房出资的17万元及利息补偿款,并亲自出具了收款证明,其占有的应属于哥哥的卖房款应予返还。

  最终,黄骅法院依法判决弟弟返还哥哥购房款158万余元及利息。弟弟提起上诉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从法律角度来说,投资带来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这种合伙投资的预期收益只在双方存在合伙关系的前提下方可主张,一旦退出合伙或者解除合同,退出的人将不再享有参与分配房产卖房款的权利。此外,恶意侵占他人合法财产,属于不当得利,构成违法,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应依法担责。本案中,弟弟已经退出参与购房,并且出具收款证明用以证实收到哥哥返还的购房出资款,涉案房产出售后弟弟理应不再参与房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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