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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独家代理”有利弊签约要谨慎

导读:  二手房源资讯大多掌握在房产中介手中,买卖交易普遍需要通过中介

  二手房源资讯大多掌握在房产中介手中,买卖交易普遍需要通过中介。有些卖家与中介公司签订独家代理销售合同,由一家中介全权代理房屋买卖的事宜,既不用接听各种看房电话,也不用与买家你来我往地谈价格,以为这样就可以避免各种麻烦事,但有时候,独家代理并没有让卖家更加省心,反而变得闹心。

  陈先生最近想出售房子,由于工作较忙,想省点事,避免因放盘引来的各种电话、预约看房、谈价格等麻烦事,决定只让一家中介公司代理出售,于是找到本地颇有名气的A公司。A公司在得知陈先生的想法后,拿出了一份独家风险包销合同。

  在保证房屋最终售卖价不低于陈先生提出价格的情况下,A公司全权代理陈先生出售该房屋,独家包销期为3个月,A公司向陈先生支付独家包销履约保证金5000元,陈先生须保证在独家包销期内不得擅自终止合同、自行出售或委托他人或公司销售该房屋,否则陈先生除要返还5000元保证金外,还应向A公司支付该房屋出售价的3%违约金。如果A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为陈先生找到适格买家,则陈先生有权没收保证金。

  然而时间过了两个月,A公司始终没有为陈先生找到合适的买家。虽然独家代理的包销期限还有一个月才到期,但急于出售房屋的陈先生开始寻找“下家”。他找到了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其中B公司很快就找到合适的买家推荐给陈先生,陈先生亦与B公司推荐的买家接洽了,双方很快就达成了买卖房屋的意向,于是在B公司的促成下陈先生与买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陈先生与买家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为银行按揭贷款问题产生了分歧,买家诉至法院。A公司也由此得知陈先生违反独家风险包销约定的情况,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返还保证金5000元及支付违约金。

  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独家风险包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陈先生在独家风险包销合同明确约定的包销期限内,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独家风险包销合同的约定。遂法院作出上述最终判决。

  三是独家包销合同对于卖家与中介的权利义务往往约定不明确,大多仅约定中介公司在某个期限内以某个价格出售房屋,对于其他重要事项(包括提前还贷、按揭贷款、网签、过户、交房等事项)大多未进行约定,如果买卖双方就上述重要事项产生分歧而导致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独家包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常常难以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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