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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导读:  《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均有车位车库租售的规定

  《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均有车位车库租售的规定。《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已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提出了车位车库租售的有关规定。为落实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细化明确建设单位进行车库车位租售的具体流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

  一是细化明确建设单位进行车位车库租售的程序性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在出租或出售车位、车库前,应制定租售方案。车位租售方案和拟出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应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车位租售方案及现场公示情况的公证文书应当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细化明确车位车库租售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规定建设单位出售或出租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售或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车位、车库数量未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只可向建筑区划内业主销售,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规定车位、车库的权属人(除建设单位外)转让车位、车库给已在本建筑区划内购买了与所购房屋相同套数的车位的业主,或本建筑区划内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需将拟转让情况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公证,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可要求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购买。

  三是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车位车库依法出租给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建设单位出租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依法完成规划验收,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售和出租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未按本规定租售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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