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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因未披露财务资助表外项目等原因获深交所监管函

导读:  5月27日,阳光城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了深交所发来的监管函,内容涉及公司存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形

  5月27日,阳光城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了深交所发来的监管函,内容涉及公司存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形。

  监管函中提到,经深交所核查,于2015年至2020年期间,阳光城存在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形。

  在此期间,阳光城曾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于2020年5月15日,阳光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投入以及与股东按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

  深交所表示,阳光城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并希望阳光城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规定,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有业内人士指出,上市公司与参股公司之间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实质为公司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主营业务、享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权益收益而进行的权益投资,在风险承担机制上为同股同权,而非为赚取固定收益或提供暂时性帮助目的而进行,因此明显区别于单纯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拆借行为。

  同时,也正因为同股同权的风险承担机制,该类投资交易均为公允的主营业务交易,上市公司不存在用于经营的资金被非公允占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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