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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挽回婚姻将父亲赠与的房产证加上了妻子名字感情不和父亲起诉要求返还房款被驳回

导读:  2011年7月,肖先生与儿子小肖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住房划归小肖所有

  2011年7月,肖先生与儿子小肖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住房划归小肖所有。

  2019年底,小玲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准予。肖先生担心小肖家庭生活不稳定,不能保证小肖与他约定的赡养义务,请求法院撤销小肖、小玲之间签署的赠与协议,返还他赠与的购房款及其增值收益。

  67岁的肖先生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起诉对象是他的儿子小肖与儿媳小玲。

  为了挽回婚姻,小肖将肖先生赠给他作为婚前财产的房子的房产证上加上了小玲的名字。房子分了一半,夫妻感情还是没有改善。作为父亲的肖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小肖与小玲之间的赠与合同。

  小肖与小玲原本同事,两人自由恋爱后在2014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

  婚后,小肖与小玲常常发生争吵,小肖遂让小玲带上身份证去长沙县政务中心,在一套小肖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上加上了小玲的名字。不动产权证上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小玲和小肖,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登记原因为夫妻赠与。

  2011年7月2日,肖先生与小肖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主要内容为:因受赠人小肖参加工作,且上班地点离住处较远,为解决其居住问题,肖先生出资223000元、小肖出资200000元购买位于长沙经济开发区住房一套,系二手毛坯房,总购房款为395000元,加上中介服务费及过户费等合计423000元,受赠人拥有该房屋的100%产权。

  作为受赠人的小肖应遵守以下约定:赠与人肖先生因年老、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受赠人应尽到赡养、扶助的义务;如受赠人不履行上述义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协议,要求返还赠与的金额;如受赠人先于赠与人辞世且无子女,赠与协议自动解除,赠与人可收回赠与的金额,受赠金额之外的部分为受赠人的遗产,按继承法的规定分割;如受赠人先于赠与人辞世且无子女,受赠人之妻愿意承担受赠人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可另行与赠与人改签赠与协议。

  2019年12月,小玲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分割房屋,但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儿子儿媳的这一系列行为,让肖先生心生担忧。“小肖在小玲离家出走、承受巨大压力的情况下,情急中采取了赠与她50%的房屋产权的不理智行为,希望小玲安心回归家庭,以求家庭和睦。小玲不仅没有回归家庭,反而公开说明不再回这个家庭,小肖没有稳定自己的家庭,将50%的房屋产权赠与小玲的行为也损害了我与小肖签署的赠与协议的执行。”肖先生很担心,小肖随意将房屋产权赠与他人且危害家庭生活的稳定,势必不能保证小肖与他之间的赠与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

  肖先生请求法院撤销小肖、小玲之间签署的赠与协议,判令两人返还他赠与的购房款223000元及其增值收益部分。

  小玲认为,这是两个赠与行为,赠与人、受赠人、赠与标的和实现形式均不一样。“原告仅与小肖签订赠与协议,仅对小肖进行了赠与,要求我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送给儿子的房子,被儿子分了一半给儿媳,作为父亲到底能不能要回自己的赠与?

  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肖先生与小肖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肖先生与小肖之间存在赠与行为。小肖取得房屋产权后,在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办理增加了小玲的名字,小肖与小玲之间也存在赠与行为。

  小肖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小玲50%的份额系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小肖与小玲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也不违反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肖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了肖先生的诉求。

  胡先生和李女士2013年7月登记结婚。在结婚之前,由胡先生的父母出资,为胡先生在红桥区某小区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胡先生名下。结婚后,妻子提出在房产上加名,胡先生同意了。没想到几个月后,妻子就提出离婚。胡先生认为,李女士离婚的想法由来已久,为达到分割房产的目的,才假装对自己好,骗取了自己的信任,并诱使自己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她的名字,从取得了该房一半的产权,因此他诉请法院撤销自己对李女士的房屋产权一半的赠与。胡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妻子的一半房产。

  庭审中,李女士则认为胡先生对自己的赠与是合法而自愿的,胡先生是因与自己的关系恶化以后,为了其获取最大利益才提起诉讼的,此举的目的是污蔑自己,因此望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驳回了胡先生的诉求。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告胡先生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原告及被告各占50%的份额,被告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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