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的当事人王明江向媒体反映称,他租赁的房屋,因为房主违建,导致他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诉讼过程中,法院也查明出租方没有相关的建筑手续,属于违建。但是,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房主刘红红的主张。对此,王明江感到不可理解,明明是出租方有过错在先,为什么还能支持他们的主张?
刘红红的主张是,依法判令王明江偿还位于高峁湾新东源市场小吃城21区商铺,并支付原告从2020年7月2号至实际腾房之日的商铺占用费用为每月5400元;依法判令王明江立即支付拖欠原告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1日的租金648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以及本案受理费。
王明江辩称,2015年起,他开始承租新东源市场小吃城21区商铺。2019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年64800元,合同一年一签。开始,王明江承租上述商铺的视线开阔,生意很好。2018年年初,刘红红为了套取国家高铁项目征地赔偿款,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设房屋 ,导致王明江租赁的房屋采光不好,白天还需要开灯,前来买东西的客户都不知道王明江具体是卖什么的。
王明江认为,刘红红的违建,直接影响了他的经营,导致其两年之内不能正常经营,王明江不同意支付所欠房租以及相关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既然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仍然判决王明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承租原告位于新东源市场小吃区小吃城21区出租房返还给刘红红,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刘红红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腾还上述商铺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每年租金64800元。
王明江认为,刘红红因为二层违建影响了他已经没有办法正常营业,不是王明江向刘红红缴纳费用,而是刘红红需补偿自己的20多万元的装修费用。王明江说,整个市场的承租户都是这样装修的,没有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这是一种约定俗成。而刘红为了套取国家高铁项目补偿款,肆意而为,在消防通道上加盖了二层违建,完全挡住了他们楼上楼下17户的采光和营业视线,已经没有办法正常经营。
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受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受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显然,刘红红违章建筑导致承租人经营受到影响,属于有过错一方,就应当承担过错造成的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明江认为,如果法庭支持了这种因违章建筑而引起的诉讼,有过错方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显然有悖于《民法典》的立法意图。
既然是违建,租赁合同无效,那就是说,无效的合同,从签订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既然是无效的合同,还要继续履行约定的义务,显然有悖于法律的规定。王明江希望法院能够依据《民法典》立法观点,秉公裁判,以儆效尤,为公民提供一个典型的法律教材,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真正体现《民法典》现实意义。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又做了进一步规范。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明知是违建,政府为何不予拆除呢?以虚构即得事实套取国家补偿、占用消防通道,危机四伏、一但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无人问津的背后无外乎涉及“利益”勾结,自然也就形成了“保护伞”?
负有属地监管权的李渠镇政府为什么无动于衷?媒体将继续关注。 (水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