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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曹占清案无理由被按下暂停键

导读:

   2007年,延安市卫生监督所经过法定程序,预建办公楼、住宅楼,曹占清所在的延安联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合同总造价为3980万元。


  作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联昌建筑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施工标准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10年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延安市卫生监督所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不给审计,不给结算工程款。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曹占清只能在民间以高额利息贷款,用以付清材料款以及给民工发放工资。

  因此,曹占清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直到2017年,卫生监督所仍不履行义务,仍拒绝支付所建住宅楼的工程款。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曹占清于2017年5月将延安市卫生监督所起诉至宝塔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宝塔区法院拖延时间,致使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民事纠纷案件,本应在规定的六个月内结案,而宝塔区法院使该案到三年多才判决,明显的程序违法。

  在该案庭审进行时,卫生监督所对合同的约定条款、设计图纸、五部门的签证全部认可。后来,经被告申请,宝塔区法院上报延安市中级法院。同时,一审法院组织了双方对该涉案工程检材资料进行了质证。

  同年八月份,市中院通知原告、被告、评估公司三方到工程现场进行了勘查验证,并且对现场、勘验笔录经双方核对认可。卫生监督所才向陕西延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交纳了司法鉴定费。

  陕西延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陕延造基字【2018】022号鉴定报告书。

  一审法院收到中院转来的鉴定报告后,依法组织双方对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质证过程中,卫生监督所对该鉴定报告有异议,一审法院又要求陕西延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原告、被告三方对该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陕西延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对该鉴定报告进行了说明,并且提供了书面的法律依据,被告对该鉴定签字认可。

  但是,被告又横生事端,称房屋筏板不合格。事实是,原设计为0.5米,后来因为施工中地下水位太高,无法施工,被告申请了变更设计方案。经过被告、原告、设计院勘探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共同决定变更的,都有这些单位的签字盖章。该项目施工完成后,经过被告、原告、设计院勘验勘探监理现场验证认证后,办理了签证。

  该鉴定检材在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就提供了,一审法院本应该依法根据司法鉴定和原告提交证据公正判决。一审法院对这些客观公正的证据,经过审核本就应该予以采信,并且运用到判决当中。这样的重复使用证据,不但增加了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一审法院的判决《2017陕06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12月23日才做出来。

  对此,曹占清认为该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枉法裁判,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1月上诉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受理后拖延推诿,四月下旬才通知开庭,开庭先后不到半小时,被告也没有任何新证据提交,延安中院本该按照法定程序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可是中院直到2020年6月10日以一张裁定发回重审,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裁定错误,程序违法。

  对该案,法院总是推诿,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总是拖着不做判决,给当事人增加诉累,不符合相关规定,曹占清请求省委政法委予以明查!

  延安市卫生监督所无异议,为何推诿不判?

  曹占清能想到的几个细节是,起初宝塔区法院刘尚军院长给他推荐的律师,因未接受百万的代理费用为聘用;曹占清前几年通过媒体反映此事,曾让时任延安市政法委书记冯振东不高兴;

  2020年末,曹占清到宝塔法院得知再推迟三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显然,曹占清案都不属于上述情形。案件久拖不审不判,不仅增加了诉累,对当事人更是致命的打击,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靠借贷付给工人以及材料供应商的款项,利息会随时增加,很多还不能按期还款,无形中又会增加诉讼案件,这个连锁反应会呈恶性增长之势,对和谐社会建设是很不利的。

  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曹占清认为,宝塔区法院的做法,与和谐社会建设背道而驰,对法治政府建设是使反力,对人民群众是极度不负责任,是在亵渎法律权威。法者,定分止争也。任能者责成而不劳,任己者事废而无功。对此,个别法官心知肚明,还在违心使然,不汗颜吗?不怕被追责吗?

  执法者首先应该是法律的捍卫者,践行者,为了一己之利,成为法律的破坏者;法官本应忠实国家,服务人民,敬畏法律,而不能亵渎职责,蝇营狗苟,视法律为儿戏,为所欲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息百姓怨声于道,扬国家正气在天。贪脏自古千夫指,枉法从来万目瞠。

  1月30日,在延安市召开领导干部会议上,延安市新任市委书记赵刚表示,坚决服从中央和省委决定,一定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下,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依靠全市干部群众,用延安精神赋能新时代追赶超越,全力以赴办好延安的事情,决不辜负中央和省委重托。

  曹占清看到这个消息很激动,这一消息让他看到了希望。百姓事无小事,曹占清认为,建立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曹占清呈请履新的延安市委书记赵刚关注此案,还延安风清气正的朗朗乾坤。

  据最新消息,曹占清案无理由又被搁置,被法院按下了暂停键,何时判决?延安市卫生监督所表示会执行法院的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结清工程款。也就是说,争议双方都没有问题了,可法院就是迟迟不判,造成搁置状态。双方运动员还都在场,裁判员喝醉了,这是什么事,曹占清一头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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