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曹占清案,曾经向多家媒体反映。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经连续呼吁,也得到了省政法委以及延安市委等相关部门的重视,但还是久拖不判。
媒体曾以《延安法院的不作为一场马拉松判决拖垮当事人》、《追问:曹占清案超期判决带来的累诉谁来担责?》、《曹占清案警示:上能匡主下不益民实为大害》、《惊鸿一瞥:曹案扑朔迷离 抑或人为设障》、《曹占清案:面对政法委 宝塔法院说谎了》五文对该事件进行报道。
让曹占清蒙圈的是,主管部门关注了,媒体报道了,本来就不复杂的案子,就是久拖不判,为什么?曹占清百思不得其解。
据曹占清说,该案提起诉讼之前,宝塔区法院有人给曹占清推荐一个律师,因天价费用未谈拢,无奈之下,曹占清另聘请了其他律师代理了此案。
曹占清反反复复的细想,即使是没有答应某人的推荐律师的意思,最多也就是那个律师没有赚到律师费,也不至于大费周章,之法律于不顾,枉法裁判吧,曹占清怎么也想不出其他原因来。
值得关注的一个细节是,延安市卫生监督所作为发包方,既然已经经过了专业部门的签字验收,为什么还是要横生事端,究竟是谁在作祟?现在虽然不再执行诬告反坐的制度,但是还是有诬陷罪的,无端增加诉累,难道不该追责吗?
针对案件久拖不决,最高法早就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对此,宝塔区法院仍然是我行我素,久拖不判,他们在等什么?如此拖延,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给当事人造成了诉累,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
对此,曹占清表示不再沉默,他要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进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者是工作人员因为行使职权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依法应该给予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钟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