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企整改重组,就山西整个经济发展大局而言,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大好事情,既可规避小煤企无序私挖滥采的混乱局面,又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既得利益。可偏有些国企从中瞅出了商机,借整改之名,大行敛财之道。干起“以国坑私”、以大压小的勾当,作为民企的晋玉煤焦公司,就是在不知不觉中栽进了上社煤炭公司以整改为名而设下的经济骗局。
在2008年山西省开始实施的大规模煤炭资源整合行动中,民营企业山西晋玉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玉煤焦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现晋能集团)旗下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6月进行兼并重组并签订了《兼并重组协议书》。2012年年底晋玉煤焦公司与上社煤炭公司在完成实物交接后,翘首以盼的股权金却没有全额到账,为此晋玉煤焦公司与上社煤炭公司几经交涉,辗转于三级法院,历经两场仲裁。截至目前,上社煤炭公司尚欠晋玉煤炭公司股权金1.287亿元仍未结清。
根据2010年6月签订的《兼并重组协议书》整合方案,上社煤炭公司为整合主体,兼并属于晋玉煤焦公司的南上社和上社二坑两座煤矿,双方组建新企业阳泉上社晋玉煤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1%(上社煤炭公司)和49%(晋玉煤焦公司),上社煤炭公司收购两座煤矿相应资产并按51%的权益比例向晋玉煤焦公司支付对价。
协议签署后的两年间,晋玉煤焦公司积极配合推进资源整合工作,并于2012年年底完成了实物交接。2013年9月,上社煤炭公司向晋玉煤焦公司偿付了3914万元,仍有1.287亿元未到账。为此,2013年9月2日,上社煤炭公司与晋玉煤焦公司签订了一份专项协议《阳泉上社晋玉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兼并重组补充协议》,该协议指明,上社煤炭公司所欠煤焦公司的1.287亿元款项予以一次性付清。从2010年6月首次签约接受兼并到2013年9月签订补充协议,历经3年,在此过程中,由于山西省和阳泉市两级政府兼并重组整合领导小组敦促按期完成本次兼并,上社煤炭公司再次主动与晋玉煤焦公司协商,意欲通过债权转让、签订借款合同与互开收据的方式,将晋玉煤焦公司的1.287亿元的债权转移给第三方晋玉贸易有限公司,在晋玉煤焦公司财务账面虚拟作该款项呈全部结清状态,从而达到煤企重组的目的。
晋玉煤焦公司为了顾全大局,配合上社煤炭公司在欠款的支付方式上重要牺牲和让步。然而上社煤炭公司之后的一系列举动让晋玉煤焦公司和晋玉贸易公司后悔莫及,对于上述欠款,上社煤炭公司竟以《借款合同》名项下借款并没有实际发生为由拒绝支付。
更让晋玉贸易公司无法理解的是阳泉市仲裁委员会的神操作。2018年4月10日,为了尽快收回1.287亿元股权转让金欠款,晋玉贸易公司正式向阳泉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2018年5月7日第一次仲裁审理,2019年4月4日阳泉仲裁委员会才做出一份裁决书,然而其中漏裁、错裁出现多处。在晋玉煤焦公司和贸易公司据理力争下,阳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26日做出了补正裁决书,经过两次裁决,晋玉煤焦公司被拖欠的1.287亿元股权金和2013年以来的应付利息才得以确认并应追回。可让人奇怪的是该裁决书虽然补正了少裁3300余万元的错误,但是对于败诉方应承担的仲裁费用却未予更正,仍然让胜诉方来承担,而且对胜诉方所要求的上社煤炭公司应予支付1900万元逾期欠款利息的合法主张也予以驳回。
晋玉贸易公司认为,自晋玉煤焦公司接受煤矿并购重组以来,上社煤炭公司作为整合主体,违约行为不仅表现在长期拖欠1.287亿元股权金方面,更体现在整个仲裁过程中。该公司多次对自己签字盖章的协议条款(特别是多项付款内容)予以否认,逃避付款义务,在支付1.287亿元股权转让金和欠款利息的基础上加付逾期赔偿金理所应当。阳泉仲裁委员会却以三方都有责任为由,将上社煤炭公司承担罚息的提议予以驳回,违背了基本事实,与上述作出“晋玉煤焦公司被拖欠的1.287亿元股权金和2013年以来的应付利息得以确认并追回。”的结论自相矛盾。
同时,晋玉贸易公司还认为,阳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26日做出的补正裁决书确定“自本补正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新增固定资产款项1539.66万元和支付利息17753505.29元(合计33150105.29元)”,在胜诉方和败诉方一目了然的事实下,违背仲裁费应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预缴的仲裁费在裁决书送达后及时退费的原则,反而让胜诉方替败诉方垫付仲裁费用,裁决书生效后,再由败诉方直接给付胜诉方,增加胜诉方的各种费用风险,无异于雪上加霜。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仲裁委员会在两次仲裁中本应在尊重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地做出裁决,但是在仲裁过程中却始终对上社煤炭公司合同违约的重大事项避重就轻,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视而不见,漏裁又错裁,置仲裁公信力于何在?而阳泉仲裁委主任张利平提供给媒体人的解释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晋玉贸易与上社煤业的法律仲裁,其过程与结果都不便透露,想要了解与仲裁有关的情况,只能与该仲裁的双方取得联系,法律仲裁与法院诉讼与裁决不一样,法院的判决是不能见过程,而结果是公之于众的。“解除民营企业的后顾之忧,坚定民营企业将自身发展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荣辱与共的信念,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命题”;“国有企业欠钱,必须要还。欠账还钱,天经地义,不还就是对市场经济、法制经济、对契约精神的严重践踏”,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国营大佬不应成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绊脚石,仲裁机构也不应成为顺从国营大佬的应声虫与狼狈为奸者。
在对媒体诘问与相关部门问责时,作为债务拖欠方的晋能集团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公司极尽推诿狡辩之能事,一再使用拖字诀;而作为有着法律凭信鉴定裁决权的山西阳泉仲裁委员会,在此事件中则充当了造假拉偏架的角色,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在上述两方“狼狈为奸”的行为下,晋玉煤焦公司与后来被强行植入此事的晋玉贸易公司就显得讨债无力,述告无门了。不知这一国企坑民企的闹剧还要上演多久,又有哪级部门会为此事一伸正义之剑,社会各界人士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