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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男子被指与父母串通将夫妻婚后房产据为己有

导读: “法者,天下之公器。”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变化,但公平正义一直是“法”永恒不变的主题。只有把公平正义落实在每一个案件中,司

    “法者,天下之公器。”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变化,但公平正义一直是“法”永恒不变的主题。只有把公平正义落实在每一个案件中,司法公信才会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才会更有信心。



              


 
      “我与前夫黄某婚后在武汉有一套房产,被告黄某与其父母串通,声称房产是其父母购买。此案一审中,法官表示只要被告不认可,即使我有出款证明也都不算,硬将这套房产判给被告。不仅如此,被告拿一件T恤当证据都被写在判决书中,而我递交的许多重要证据,在判决书中却通通不见。如此不看证据看被告的态度、涉嫌偏袒一方的做法,让人感到不可思议。”近日,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居民瞿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瞿某某,女,1978年6月出生,汉族,本科学历,是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的一位普通居民。因十几年没有夫妻生活、感情破裂,2018年我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法庭诉讼离婚。为了侵占我的财产,前夫黄某(被告)与其父母串通,声称原本我们名下的一套房产为其个人财产。而实际情况是,在买那套房子的时候,我处于5个月的孕期,而且我与黄某分居两地,所以将钱交给他办理。结婚时我未要他家一分钱,连办喜酒及同事给的红包钱,我也一分没拿,也交给他买房子。

       鉴于上述事实,我向一审法官提出,按照当时的婚姻法,写在名下就可以,谁办理的并不能证明什么,而且我孕期不方便,不能亲自到场。然而法官并不理会,以某一张协议是黄某父亲签字为由,硬将这套房产判给了对方。而该协议乙方(买方)的签字非常模糊,难以辨认。判决下来后,我去询问法官,法官直接了当地回答我:只要黄某不认可,你有出款记录也不能为证。然后我仔细研读了判决书,发现更多的问题。原来我提交的大量对黄某不利的证据,竟然全部消失。



              


   
       其一,黄某父母早已双双下岗,而黄某一家之前已经倾其所有在武汉买了一套房子。加上声称的这一套房子,至少50万元。黄某父母还有两个儿子,都结了婚。而在当时,下岗职工的月收入只有200-400元,不吃不喝也没有这么多钱。我提交的这些证据,未经验证就不见了。

       其二,我提交的一份我的个人信用报告,再综合我和黄某提交的个人收入情况,完全可以看出我们当时一年的存款有七、八万元。这份报告也消失了。

       其三,我提交给法官的一笔8500元的提款记录,没了。

       其四,黄某在法庭上无数次撒谎,三番五次更改证词,前后不一,我也提交给了法官,说明被告的证言没有可信度。法官却充耳不闻,无论黄某改多少次证言,均照单全收。而我无论如何抗议,全都无效,例如:



                 



       第一次(2018)鄂0106民初9661号判决书称:父亲与哥哥购买。



              



       第二次(2019)鄂0106民初10456号判决书称:是父母购买。

       其五,我的出款证明,出钱流水,法官直接否认了,说只要黄某不同意都不算。然而,



              



       因为他们拿不出来取款凭证,所以只说了一句是现金支付。就这样一看就是假的证词,居然也被法官认同。

       其六,小孩我独自抚养了12年,未有老人参与,辛苦可想而知,黄某一分钱未给过。小学毕业以后,为了小孩的未来着想,才送小孩去了武汉,到现在为止已经2年。12年来,我含辛茹苦将孩子养大,从不会走路到能走会跑,至今留下了腰椎尖盘突出的毛病。法律上就算是全职母亲,离婚时都会得到相应的照顾,而法官在我反复提交之后都直接无视。反之,黄某只抚养了2年,法官却专门写在判决书中,竭力为其谋取更大的利益。



              



       以下三段录音文字信息,耐人寻味。

       法官:你没有出一分钱。
       我:  我明明有取款记录,谁说我没有出一分钱?
       法官:黄某。
       我:  那你的意思是不是,哪怕我有取款记录,只要黄某不认可,都不能算。
       法官:是的,证据不足撒。

       我: 我没有去办的原因,是因为当时肚子大了啊,所以我不能去办,让他们去办了房子就成了他们的对不对?
       法官:那哪个叫你当时不注意咧,有时候这完全是运气的问题。
  
       我: 他们家前前后后撒那么多谎,为什么你选择性无视呢?
       法官:什么东西啊......(不敢回答)

       目前我正准备上诉中,我愿意为以上所述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今,我要求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进行公正的判决,在公正司法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湖北 瞿女士 )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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