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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被指怠于执行、拖延执行致胜诉方合法权益难实现

导读: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金豹家具商店负责人马某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在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金豹家具商店与被告宁安市宁安镇盼盼防盗门经销处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金豹家具商店负责人马某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在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金豹家具商店与被告宁安市宁安镇盼盼防盗门经销处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法院怠于执行、拖延执行等因素,致使其作为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历时多年仍不能实现的问题。

        

       在本案中,作为赔偿监督请求人的马某伟,因不服牡丹江市中院(2024)黑10委赔8号决定书,向省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决定认定案件仍在执行程序中,缺少启动国家赔偿的前置条件,原决定并无不当,检察机关决定中止审查。2026年4月30日,马某伟补充提交牡丹江市中院(2026)黑10委赔3号决定书,就同一案件事实持续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决定并案审查。经全面审查申请材料、调阅全部卷宗并听取赔偿监督请求人意见后审查终结,于2026年6月20日,向省高院出具了“黑检赔重审(2026)12号”《重新审查意见书》:
       2017年4月,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金豹家具商店与被告宁安市宁安镇盼盼防盗门经销处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在宁安市法院审理中,同年4月26日该院依申请作出(2017)黑1084民初641号之一民事保全裁定:查封盼盼经销处经营者李某国所有的海林市某住宅小区19号楼房屋一栋;查封盼盼经销处经营者李某国所有的昌河牌小货车、黑松花江牌小货车、奥迪牌轿车。同年10月16日,宁安市法院作出(2017)黑1084民初641号之二民事保全裁定:停止支付盼盼经销处在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款80,000元。2019年6月26日,宁安市法院作出(2017)黑1084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判令盼盼经销处给付金豹家具店1,190,657.03元。盼盼经销处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1月6日,金豹家具店马某伟申请强制执行。宁安市法院仅对盼盼经销处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没有依法对盼盼经销处经营者李某国的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的工作记载。 
       2020年1月15日,金豹家具店马某伟在执行听证中提出:“查封、冻结李某国名下所有银行账户”。7月10日以马某伟因李某国下落不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撤销执行为由,宁安市法院作出(2020)黑1084执114号执行裁定,终结(2020)黑1084执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2020年7月27日,马某伟申请恢复执行。同日,宁安市法院作出(2020)黑1084执恢113号执行裁定,追加李某国为被执行人,但没有对李某国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采取查控措施的工作记载。同年8月11日,马某伟申请追加李某国、牡丹江市恒久劳务派遣公司为被执行人。8月19日,宁安市法院作出(2020)黑1084执恢113号执行裁定:冻结李某国在建行、工行等五个账户,冻结标的分别为1,200,000元。10月20日,宁安市法院作出(2020)黑1084执恢113号之一执行裁定:继续查封李某国所有的海林市某住宅小区19号楼房屋一栋。10月29日,宁安市法院以马某伟提出李某国下落不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撤销执行为由,作出(2020)黑1084执113号执行裁定,终结(2020)黑1084执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2021年7月30日,马某伟申请恢复执行。2022年1月10日,马某伟申请李某国的前妻尚某波为被执行人被驳回。2022年9月8日,宁安市法院作出(2021)黑1084执431号执行裁定,终结(2021)黑1084执4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期间,马某伟又起诉尚某波为共同债务人。
       2022年9月26日,宁安市法院作出(2022)黑1084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判令尚某波共同承担(2017)黑1084民初6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2023年3月17日,马某伟申请恢复执行。同年7月3日,宁安市法院作出(2023)黑1084执恢187号执行裁定:查封尚某波、李某国所有的宁安镇镜泊湖冻结以北恋恋山城某号楼040101室,预告登记证明号码 YH1209240022号房屋一栋。该套房屋设定抵押尚未解除,且为轮侯查封,马某伟知晓此情况,未提交处置房屋申请。但没有对尚某波微信、支付宝等账户进行查控、强制管理的工作记载。2024年4月5日,宁安市法院对(2023)黑1084执恢187号执行裁定,查封恋恋山城某号楼040101室,转为金豹家具店马某伟为首封。
       2024年4月,金豹家具店马某伟以宁安市法院违法执行、弄虚作假、怠于执行为由提出赔偿申请。宁安市法院作出(2024)黑1084法赔1号决定,认为执行案件正在执行程序中,驳回申请。2024年6月21日,牡丹江市中院赔委会作出(2024)黑10委赔8号决定书,认定执行案件正在执行程序中,赔偿主张不符合执行终结前可以申请赔偿的法定例外情形,维持原决定,驳回马某伟赔偿申请。
       2025年9月,金豹家具店马某伟再次向宁安市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25年11月18日,宁安市法院作出(2025)黑1084法赔4号决定书认为,执行案件自立案执行之日起超过五年,且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但在执行程序中,先后查封李某国所有的昌河牌小货车、松花江牌小货车、奥迪牌轿车;海林市某住宅小区19号楼房屋一栋;恋恋山城某号楼040101室房屋一栋。以上财产均未处置完毕,驳回赔偿申请。
       牡丹江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在组织质证中,对金豹家具店马某伟提出执行活动违法的证据不予确认,对宁安市法院提交证明执行活动合法的证据亦不予确认。认定宁安市法院已经将宁安镇恋恋山城房屋由徐某华首封转为金豹家具店马某伟首封,该房屋尚未被处置,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应进入赔偿程序。案件质证审理中,宁安市法院确认(一)两台小货车仅查封车籍,实体车辆下落不明,财产无法实际控制;(二)奥迪牌轿车虽扣押但已达到报废年限且仍有12.14余万元贷款未予清偿;(三)海林市某住宅小区房屋经调查未偿还贷款本息金额高于对该房产的询价;(四)宁安镇恋恋山城某号楼040101室房屋经赔偿义务机关询价为262,512.49元,该房产已经抵押给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公司,该公司代偿贷款本息236,974.12元需优先受偿。
       2019年11月6日,宁安市法院对金豹家具店马某伟立案执行。至2024年12月19日,宁安市法院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2023)黑1084执恢187号执行裁定的本次执行,执行期间已经超过五年。宁安市法院确认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19日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李某国通过邮储银行转账302448.78元,支付宝转账83644.687元,系李某国具有转移财产嫌疑,于2024年5月21日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同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告知因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另外,宁安市法院确认2021年4月被执行人李某国因病造成一级残疾。
       检察机关认为,牡丹江市中院(2026)黑10委赔3号决定书,对赔偿义务机关执行行为是否合法没有进行实质审查,认定执行案件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不应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的意见不当。提出如下意见:
       其一,牡丹江市中院赔委会对宁安市法院的执行活动是否存在违法问题未予实质审查评价不当。
       牡丹江市中院赔委会在组织质证过程中,对于赔偿请求人提交证据证实执行活动违法,以及赔偿义务机关提交证据证实执行活动合法,这个涉及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的重要事实均不予审查认证,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案件事实表明,2019年11月6日,金豹家具店马某伟申请强制执行,宁安市法院仅将个体工商户“盼盼经销处”作为被执行人进行查控,没有将盼盼经销处经营者李某国列为被执行人,违反最高法院法发(2018)9号《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三条:“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署名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的规定,存在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特别是2020年1月15日,金豹家具店马某伟在执行听证中提出:“查封、冻结李某国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后虽增加李某国为被执行人,仍没有及时对其银行、微信等支付账户进行查控。直至2020年8月19日才对李某国在三家银行的五个账户予以冻结。尤其是追加尚某波为被执行人后,也没有及时通过最高法院网络执行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进行查控,违反最高法院法释(2013)20号《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构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的规定。且在赔偿案件办理时,赔偿义务机关仍没有提供对被执行人微信、支付宝账户的冻结的证据,原案在执行以及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多笔转出大额资金,致使金豹家具店马某伟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
       综上,牡丹江市中院赔委会对于宁安市法院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拖延执行等执行活动违法问题未予审查确认不当。同时,牡丹江市中院赔委会确认赔偿义务机关申辩:“被执行人避开冻结账户,通过法院未冻结账号邮政储蓄卡转账30余万元,支付宝转账8万余元,及时冻结这些账号,法官也阻止不了李某国使用其他账户收支资金的行为,不能确定冻结账户必然能控制以上款项”的意见,不仅缺少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而且更说明宁安市法院在原案执行过程中,没有针对金豹家具店马某伟提出冻结所有账户的申请,依法全面查询控制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在怠于执行、拖延执行问题。牡丹江市中院赔委会对赔偿义务机关遗漏对李某国的查控以及执行查控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的错误执行行为不予审查确认不当。
       其二,牡丹江市中院赔委会确认执行案件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不应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的意见不当。
       案件事实表明,宁安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先后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昌河牌小货车、松花江牌小货车、奥迪牌轿车;海林市某住宅小区19号楼房屋一栋;宁安镇恋恋山城某号楼040101室房屋一栋。
       对于上述财产中,经赔偿义务机关自认、牡丹江市中院赔委会调查确认:(一)两台小货车仅查封车籍,实体车辆下落不明,财产无法实际控制;(二)奥迪牌轿车虽扣押但已达到报废年限且仍有12.14余万元贷款未予清偿;(三)海林市某住宅小区房屋经调查未偿还贷款本息金额高于对该房产的询价;(四)宁安镇恋恋山城某号楼040101室房屋经赔偿义务机关询价为262,512.49元,该房产已经抵押给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公司,该公司代偿贷款本息236,974.12元需优先受偿,理论上虽有25,538.37元剩余价值,但以司法拍卖惯例,考虑首拍降价、评估、拍卖、执行费用等因素,该房屋权利负担过重,房产净值已经被优先债权全额覆盖,拍卖后无剩余价款用于清偿原案债权。
       前述事实及结论意见与2024年12月19日宁安市法院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2023)黑1084执恢187号执行裁定的本次执行的事实相互印证。同时,经宁安市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国因病被确认为一级残疾,不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牡丹江市中院赔委会确认执行案件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牡丹江市中院赔委会认定宁安市法院已经将宁安镇恋恋山城房屋由徐某华首封转为金豹家具店马某伟首封,该房屋尚未被处置,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应进入赔偿程序的意见,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三)项规定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例外情形,确认执行案件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纠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三款之规定,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请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令人不解的是,省高院收到“黑检赔重审(2026)12号”《重新审查意见书》超三个月了,却未予立案。11月2日,申请人给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打电话,得到的答复是:一份意见书只能对一份判决书提出意见,而黑检赔重审(2026)12号意见书对(2024)黑10委赔8号和(2026)黑10委赔3号两份决定书提出意见不合理。申请人提出请法官给出法律依据时,法官挂断了电话。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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