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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靖江一养殖场被跨区域强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导读: 10月20日,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生祠镇东进村的刘某国致函有关部门,反映泰州市泰兴市曲霞镇领导王某组织人员跨区域对界河南案涉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的问题。恳请上级领导

        10月20日,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生祠镇东进村的刘某国致函有关部门,反映泰州市泰兴市曲霞镇领导王某组织人员跨区域对界河南案涉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的问题。恳请上级领导高度重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并妥善处理财产赔偿事宜。

      

       10月19日凌晨5时左右,泰兴市曲霞镇领导王某组织约百余人,乘车抵达位于靖江地界的案涉养殖场开展拆除行动。到场接送人员的有上海和泰兴号牌的多台车辆,其中沪A号牌车辆印证人员从上海方向调集;到场人员统一配发同款服装、头盔,部分人员身着仿制式安保服装、布设警戒隔离带,非警务人员涉嫌违规使用警备类器具。

      

           行动过程中,工作人员切断现场供电、关停监控设备,用挖掘机拆除养殖棚舍、房屋,使用货运车辆将场内养殖机器、物资、材料全部装车运走,造成我方财产直接损毁灭失,损失严重。
    本次拆除事前没有向我方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文书,没有依法公告,没有告知我方享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在法定救济期限届满前直接突击强拆。

     

       我方已经固定全套证据:(1)拆除后废墟、挖掘机现场照片;(2)接送人员的涉案车辆号牌照片;(3)现场人员列队、布设警戒带照片;(4)物资被装车外运照片。全部影像材料可提供原始载体,配合调查组核实人员、车辆轨迹。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依法只能由持证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雇佣外地社会人员执行。本次大量人员由外地车辆接送,无执法证件,明显违反该条强制性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本次凌晨突击行动,未出示执法证件,未通知当事人,未告知救济权利,没有现场笔录,全部法定程序缺失。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必须保障当事60日复议、6个月诉讼的法定救济期限,期限未满不得实施强拆。本次拆除直接剥夺法定救济权利,程序违法。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本次行动直接断电、关停监控,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逼拆手段。
       反映人诉求,一是调取本次强拆行动的审批材料、会议记录、资金凭证,核查涉案车辆的车主、用车费用、人员轨迹,查清到场人员身份、来源;二是核查本次拆除是否具备合法的限期拆除、催告、公告文书,认定本次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三是对相关责任人涉嫌组织无资质人员实施强制拆除、滥用职权的行为,依规依纪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四是督促责任主体返还被运走的设备物资,或者对被损毁财产依法予以行政赔偿,维护反映人及受害群众的合法财产权。

来源:新农村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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