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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县一男子诉称“被离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导读: 近日,山东省沂水县泉庄镇石汪峪村的孙某国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当地法院涉嫌违法审理并强制执行其离婚案件、民政部门涉嫌违规为其前妻办理再婚登记的行为,期盼上级领导能

        近日,山东省沂水县泉庄镇石汪峪村的孙某国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当地法院涉嫌违法审理并强制执行其离婚案件、民政部门涉嫌违规为其前妻办理再婚登记的行为,期盼上级领导能够高度重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公正处理。

       

       2017年9月15日晚,孙某国因突发意外身负重伤,被紧急送往临沂市第二人民医院华康楼接受治疗。此次受伤对本人身体与精神造成毁灭性打击,住院期间不仅需承受剧烈伤痛,更需家人的陪伴与照料。然而,自2017年9月15日本人入院后,妻子高某花从未到医院探望,未履行任何夫妻扶助义务,反而在本人最脆弱、无法正常处理事务的阶段,单方面向沂水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从2017年至今的8年里,孙某国一边与伤病抗争,一边面对“被离婚”的荒唐局面——本人从未同意离婚,也未收到过任何合法有效的离婚证,却在后续得知:沂水县法院已“判决”本人与高某花离婚,且高某花已凭相关手续,在沂水县民政局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甚至已生育子女。在本人毫不知情、未参与任何程序的情况下,被强行解除婚姻关系,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婚姻自主权、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
       其一,法院违法审理、强制执行离婚案件,程序全流程涉嫌违法。孙某国自2017年9月15日住院后,始终未收到沂水县法院关于高某花起诉本人离婚的任何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人因伤病导致行动不便、信息获取受限,且高某花未告知任何诉讼事宜,完全不知道自己已被卷入离婚诉讼。但根据后续了解,沂水县法院竟作出了准予本人与高某花离婚的《民事判决书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本案中,法院未履行任何合法送达义务(未邮寄、未公告送达,或送达地址非本人有效地址),直接剥夺了本人的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与庭审参与权,所谓“判决”完全是“缺席判决”的滥用,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判决结果应自始无效;本人从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也未被告知执行标的,更未获得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直至本人偶然得知高某花再婚,才发现自己已被法院“强制离婚”。
       其二,民政局违规办理再婚登记,审查失职造成“重婚”后果。孙某国与高某花的婚姻关系,既未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也未通过合法有效的法院判决解除(沂水县法院相关离婚判决程序违法,应属无效),即本人与高某花的合法婚姻关系至今未依法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同时,《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希望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依法依规公正处理。具体诉求:一是依法对沂水县法院审理本人与高某花离婚案件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全面调查,查明审判过程是否存在故意不送达、伪造送达记录、滥用缺席判决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确认该离婚判决是否合法有效,并依法撤销违法判决,恢复本人与高某花的合法婚姻关系(或依法宣告该婚姻关系未解除);二是依法对沂水县民政局办理高某花与他人再婚登记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认该登记行为是否符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查明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审查失职、违规登记等问题,并依法撤销该违法结婚登记,纠正行政错误;三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在调查过程中向本人出具受理通知,及时告知调查进展与结果,并依法协助本人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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