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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某梅案看司法程序正义的坚守

导读: 坚持公正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

       坚持公正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一、案件核心事实概述

      8月12日,宁夏吴忠市利通区益金货运信息部经营者马某梅,反映南京市雨花台区有关部门与江苏运满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公益基金为纽带形成利益关联,其后续司法操作存在明显倾向性。目前该问题已引发社会关注,涉事部门暂未公开回应。

      (一)基金合作关系事实(有公证证据支撑)。根据马某梅提交的保全证据公证书记载:马某梅于2025年4月29日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称其与运满满公司的诉讼案件已由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受理,其在“南京检察”微信公众号发现涉事公检法机关与运满满公司的合作线索。2025年4月29日上午11时10分,在公证人员见证下,马某梅使用其iPhone 15 Pro Max手机登录微信,搜索“南京检察”公众号,查看并截屏该公众号于2024年3月20日12:03发布的《南京一企业出资设立全省首家司法救助性质公益基金》一文,公证人员对全过程进行拍照、摄像固定(详见附件2、附件3)。

      相关文章及公证内容证实:2024年3月20日,运满满公司与雨花台区公检法机关共同发起设立“运满满司法关爱基金”,由运满满公司出资20万元,雨花台区公检法机关负责基金审批、发放,救助对象为货运司机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当日,双方相关工作人员出席签约仪式并签署合作文件,活动信息通过“南京检察”公众号对外发布,后该文章被涉事机关删除。

      (二)案件办理时间线与争议事实。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马某梅通过运满满平台加价发布货运信息,收取信息费、报号费等,因部分司机对运费调整、装货排队等问题不满引发退款纠纷。

      2024年4月16日,雨花台分局以“运满满公司被诈骗”为由立案,次日跨省抓捕马某梅及其公司员工。卷宗材料显示,最早的受害人询问笔录形成于2024年6月22日,即立案、抓捕时无实际受害人报案支撑。

      马某梅及辩护人主张,后续报案司机均由“运满满司法关爱基金”提供“司法补助”诱导而来,相关报案材料合法性、客观性存疑(卷中多份司法救助申请书可佐证)。雨花台区法院一审认定马某梅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认定诈骗金额83.2万元,马某梅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处于申诉阶段。

      二、核心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审查

     (一)实体争议:民事商业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控方主张:马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运满满平台加价发布货运信息,骗取司机费用,涉案金额8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辩方核心抗辩:货源真实存在,部分司机已通过其发布的信息成功完成运输,无“虚构事实”行为。加价发布是为适配运满满平台“价高信息优先展示”的排序规则,属于市场竞争策略,并非“虚构事实”。未退费多因司机自身放弃运输,属于民事合同履行纠纷,无“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诈骗核心要件。

      马某梅曾向警方提供另一起诈骗案关键线索,协助抓获4名涉案人员,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情节,法院未予认定不当;83.2万元“诈骗金额”仅依据公司流水认定,实际查明受害人仅60余人、核实损失仅数万元,其余“受害人”身份不明、损失无证据印证,流水金额与诈骗金额不能直接等同。

      (二)程序争议一:回避程序违法(核心程序瑕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雨花台区公检法机关与运满满公司通过“企业出资、司法审批发放”的基金形成直接合作关联,且基金设立后不足一个月即针对运满满公司主张的“被诈骗”事实立案侦查,该关联已构成“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法定回避情形,涉事公检法机关及办案人员应依法自行回避。

      马某梅在一审中提交整体回避申请,一审法官仅以“运满满公司非本案当事人”为由口头驳回,未进行实质审查;侦查机关立案时明确以“运满满公司被诈骗”为依据,审判阶段却否认其当事人身份,本质是规避回避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存在违反回避制度情形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当事人据此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三)程序争议二:管辖权限违法。雨花台区公检法机关以“运满满APP服务器位于辖区内”为由主张管辖权,但该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网络犯罪的管辖以“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为前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中,运满满服务器仅为中立信息展示平台,马某梅发布信息的行为地、经营场所及住所地均为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受害人分布于全国各地,服务器所在地与诈骗行为无实质关联,不符合网络犯罪管辖的法定要件。

      三、案件折射的司法公信力核心问题

      (一)程序正义的坚守边界。管辖违法、回避程序违法均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严重程序瑕疵,若不能依法纠正,即便实体裁判结果看似合理,也会因程序违法丧失司法公信力基础,沦为“违法的公正”。

      (二)商业纠纷刑事化的防控。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非法占有目的”,本案所涉退款纠纷本质是平台经济背景下的民事合同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平台调解等民事途径解决。将此类纠纷刑事化,可能涉嫌选择性执法,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三)司法与企业合作的合规边界。公检法机关与企业合作设立公益基金并非绝对禁止,但必须满足“利益隔离、程序公开、监管透明”原则。一是资金流向需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不得与企业特定诉求挂钩,避免形成“出资换司法保护”的利益绑定;三是合作信息应长期留存,不得擅自删除。

      综上所述,马某梅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程序违法,构成法定回避情形的却未依法回避,且管辖权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涉嫌严重违反程序正义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依法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指定与该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法院重新审理,并排除所有非法证据。恳请上级有关部门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当事正当权益。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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