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举一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2024年4月16日深夜,镇领导刘某旭等人打电话对我进行辱骂、恐吓,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至今没有得到处理结果。”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金屯村二组村民杨某有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我叫杨某有,男,今年52岁。2024年4月16日深夜,被反映人刘某旭伙同他人,通过电话对反映人进行辱骂、恐吓,持续时间长达3个多小时。反映人已对该通话过程进行录音,完整留存了对方辱骂、恐吓的音频证据。该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反映人正常生活,更对反映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

事发后,反映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2024年5月27日被告知已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处理,并在接报案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七日以内难以确定是否立案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至三十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以及《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但不知何故,迟迟未向反映人出具立案回执,也未告知不予立案理由。

就上述问题,反映人向上级写了几十封信反映情况,转回到当地处理无果。2025年4月27日,反映人向国家信访部门提交书面反映材料,之后收到了受理短信(见短信截图),但目前没有任何有权处理单位与反映人联系,也未出具任何处理意见或进展告知,而是冒充反映人在信访告知书和办结书上签字。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的规定,相关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信访事项,也未告知延期理由,涉嫌违反信访工作法定程序。
以上反映内容全部属实,如有虚假,反映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期盼上级领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公正处理。一是请求对被反映人的辱骂、恐吓行为立案调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反映人;二是请求有权处理单位在法定时限内(15日内)与反映人对接,30日内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明确问题解决方案;三是请求对反映人因本次事件产生的合理权益损害(如精神困扰、时间成本等)予以关注,确保后续无任何针对反映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并依法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措施,维护反映人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头条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