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国之基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我在一起经济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遇到不公,当地政法部门经评查要求‘立案再审’,却因为人为因素久拖不决,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近日,家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的高某军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其一,事实认定明显错误,掐头去尾得出判决。滨州市滨城区法院作出的(2019)鲁16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审判长贾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判决对反映人举证的转账凭证未予采纳采信、未予抵扣,判决反映人偿还借款132万元与反映人已还借款313.5万元严重冲突矛盾。该判决无任何法律依据及证据支持,且根据滨城区政法委的评查要求,必须“立案再审”(反映人与本案当事人陈某峰纠纷一案,因陈某峰涉嫌合同诈骗、虚假诉讼案件已经刑事立案)。
在案件立案后,反映人曾与贾某某一同前往公安部门调取证据。期间,贾某某身着便装且未携带法官证,导致警官拒绝复制卷宗材料。等候取法官证时,因警官的几句话让其不满,返程途中便将私愤发泄到反映人身上。开庭时,贾某某进门即直言让反映人等着输,“你输定了”。此言论有原、被告代理人及书记员在场见证。事后,在滨城区政法委组织的面对面举证辩论中,贾某某对反映人提出的举证表示无异议并认可并承认,其之前从未接触审理过类似案件,便掐头去尾得出本案判决。
其二,私自篡改评查结果,弄虚作假掩盖错误。在我多次反映情况后,市、区两级法院领导共同讨论决定,由滨城区法院领导吕某组织滨城区政法委对案件进行评查(反映人曾要求召开听证会,以保障双方当事人到场、提升透明度并确保举证质证辩论的真实性),但遭到吕某等人的拒绝,压制我的合理合法诉求。
然而,滨城区政法委出具评查结果要求“立案再审”后,吕某却私自将内容改为“建议搜集新证据,再审查,且评查案件号也是错误的”。我对案件号错误提出质疑,要求吕某提供政法委评查组负责人电话以核实情况,被其拒绝。后反映人向市中院领导杜某某求助,当天下午派人陪同反映人到滨城区政法委查看评查原件,确认原件明确要求“立案再审”。
其三,评查前后态度反复,“立案再审”一拖再拖。在滨城区政法委评查前,滨城区法院领导李某曾表示:“主要是以事实书面证据为主判案,本案当事人虚假诉讼已经刑事立案,还有什么信任可讲,口头陈述狡辩不可信。”但当评查结果明确要求“立案再审”后,李某却改口称申诉案件立案再审没有时间限制,亦无重大失误,以“找不到切入点”为由不予立案,并以此为由一拖再拖,不予立案再审。其前后态度的巨大反差,令人费解。
其四,变相提高立案门槛,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在已经发现判决错误,而且确定判决确实错误的情况下,院领导李某、吕某依职权便利牵头组织政法委监督评查错误案件事实真伪。众所周知,政法委的评查结果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其要求“立案再审”的决定,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明确指示。以“找不到切入点”为由不予立案,属于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实质上是变相提高了立案门槛,违反了立案登记制的基本要求,该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立案登记制度”,而且既违背了“高度盖然性”特定推理标准,也违背了政法委监督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恳请上级领导能够抽丝剥茧,依法公断,尽快落实滨城区政法委的评查意见,对(2019)鲁1602民初66号民事案件启动“立案再审”程序,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来源:中视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