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人带领130多位农民工施工的甘肃岷县灾后重建项目已完工十年,几经诉讼,现在仍拖欠工程款737万多元(其中包括农民工工资500多万元)和材料款230余万元没有结清。”近日,甘肃庆阳籍农民工代表陈某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2014年甘肃岷县灾后重建项目,作为国企的金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公司)将其承揽的项目,在未进行招投标程序前,就连工带料分包给本人进行实际施工。工程项目包括纸坊小学教学楼、开水间、院坪硬化,张马路小学教学楼及附属工程,蒲麻镇初级中学、厕所及附属工程,蒲麻镇中心小学教学楼,蒲麻镇中心小学食堂,蒲麻镇麻家台小学教学楼、厕所,岷野路一标段。
2015年工程完工后,金川公司对实际施工人所施工的项目进行了结算,并在《工程结算书》上加盖印章。直至2017年年底,实际施工人向金川公司多次索要工程款无果后,于2018年2月6日在岷县法院立案起诉金川公司。案件审理了8年之久,2019年定西市中院要求由实际施工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并将案件发回岷县法院重审;2019年2月11日,实际施工人向岷县法院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后,定西市中院又干预又不让岷县法院鉴定。案涉项目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再审后又发回岷县法院重审。
2023年11月24日,经省高院裁定提审。提审后再审,裁定撤销岷县法院一审判决及定西市中院二审判决,发回岷县法院重审。再审裁定书内容为:“金川公司中标岷县教体局发包的案涉工程后,又分包给陈某,双方未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原审法院对工程款的认定事实依据不足,属认定事实不清。”
再审后发回岷县法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依据省高院的(2024)甘民再44号、45号、46号、47号、172号裁定书中载明的内容,双方未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那就只能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来确定双方的结算价款。2024年10月14日,本人向岷县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官快递了《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请求依法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来结算。截止2025年6月13日庭审时,岷县法院现场下发裁定,五案合并一案审理。且岷县法院只是对案涉项目中的蒲麻镇中心小学食堂通过工程造价鉴定进行了结算,鉴定价每平米单价为2626.31元,而岷县法院完全依照金川公司的主张按照省高院不予认可、裁定撤销的岷县教体局与金川公司之间的审计价判决,岷县蒲麻镇初级中学教学楼每平米单价为1600.32元判决。在同一案件中,同一时段施工的教学楼未经司法鉴定的与通过司法鉴定的每平米单价相差1026元,完全超出市场浮动的合理范围,且鉴定价款略高于金川公司向实际施工人出具的《工程结算书》价款,说明金川公司出具盖章的结算价款是符合市场客观情况的,其余5栋楼房均未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结算。
依据省高院的裁定内容,岷县法院在没有审查清楚案件的实际情况下,没有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实质性结算完毕的情况下,耗时一年时间,盲目作出的(2024)甘1126名称2137号判决。依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必须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规则》第211条规定,当事人取证有困难时,法院有义务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而在本案中,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调查申请书》,岷县法院直接没有调查,还未采信之前的调查结果。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85条、第68条、第97条法官采信证据应当公开判决的理由和采信结果,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做定案依据之规定,本案中关于人社局扣款实质上原被告双方已在2022年4月14日的对账单中载明,而岷县法院依然采信金川公司提交的证据重复扣除。
而本案中,岷县法院安某科、王某元、曾某菊三名法官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判决文书中未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在金川公司与岷县教体局一案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民终272号、339号判决书中已载明发包人与承包人私下串通、合同无效。且原被告之间经过多年诉讼岷县法院、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均很熟悉,且原一审、二审判决中岷县法院、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金川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价款、发包人岷县教体局与承包人金川公司之间的鉴定价款、发包人岷县教体局与承包人金川公司之间的审计价均判决过,但都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而本案中岷县法院三位法官依然按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未能生效判决中金川公司与岷县教体局之间的审计价进行裁判,将最高法转办的信件置之不理。即违背了高级法院的裁定内容,又违犯了国务院、全国人大相关文件的要求,程序严重性违法。
需要强调的是,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备函(2017)447号、全国人大法工委函(2017)2号文件、国家审计署审投发(2017)30号文件及省政府甘政办发(2018)142号文件中均已载明,审计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上述相关文件均已在举证目录中提交法庭,而岷县法院却依然我行我素,不顾国家的文件要求,这于情于理于法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恳请上级有关部门领导能够明察秋毫,依法公断,将省高院裁定书中载明的内容,提级审理或异地审理该案,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来确定双方的结算价款,还实际施工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来源:晨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