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杭州市中院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立案程序规定办案,长久拖延时间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理由裁定书,这于情于理于法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近日,浙江省兰溪市的杨某琴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24年4月7日,杨某琴向杭州市中院行政立案庭提交的行政诉讼,至今未收到是否立案信息通知。多次前往杭州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或电话询问对本案件办理情况,为何这么久了还不立案,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立案。
本原告起诉杭州市拱墅区政府、拱墅区城市河道保护管理中心、拱墅区城市河道建设中心负责人建管整治2008年3月21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通过批准文件号:杭建设审发(2008)71号文件《关于整治杭州市吴家墩河(界河~电厂河)河道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工程号:S1-2007042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设计分公司,不按经审查批准合格施工图施工,不按原设计建设工程质量,工程量随便增多减少偷工减料,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整治建设吴家墩东苑河道质量,导致吴家墩东苑河道留下安全隐患,致使2018年2月4日下午,杨某琴6岁儿子章某宇在违法建设无护栏防护河道里见义勇为溺亡。
至此过去了近一年时间,杭州市中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理由裁定书,不按《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及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53条第2款规定办案,剥夺了原告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权利。恳请上级相关部门尽快查明事实,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彰显国家法治尊严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头条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