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訾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8********,汉族,文盲,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月18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19年1月15日11时许,在中卫市沙坡头区福润苑南区门口,被害人赵某某发现与其丈夫马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被告人訾某某后,便上前对訾某某进行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被告人訾某某用牙齿将赵某某的左手无名指咬住不放,后经他人拉劝才松开。赵某某的手指现场受伤并流血,随之被送往医院救治,先行了清创缝合术,术后多次换药后发现伤口红肿,持续流脓,被诊断为左手环指骨髓炎。在无法继续保守治疗的情况下,赵某某在中卫市中医医院进行了截指手术。经鉴定,赵某某所受外伤客观存在,系外力作用形成,被他人咬伤手指致皮肤破损、指骨粉碎性骨折,后因感染引发骨髓炎截指致左手环指远节完全缺失、中节部分缺失,其环指一个指节缺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訾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訾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