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20年4月7日公布的于2019年11月14日裁定的《王某某与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12810号)显示,2018年8月8日,王某某在蚂蜂窝科技公司网站上订购2018年8月11日由天津飞往厦门的机票2张,后该航班因故取消,经与蚂蜂窝科技公司客服协商,王某某同意将2张机票改签至2018年8月12日下午13时55分起飞。但在2018年8月12日王某某抵达天津机场之时,发现蚂蜂窝科技公司并未成功改签,致王某某未能如愿飞往厦门。王某某认为蚂蜂窝科技公司的行为涉嫌欺骗消费者,并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失,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中书中显示,王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蚂蜂窝科技公司赔偿王某某机票款1338元并赔偿损失1658元;2.请求蚂蜂窝科技公司赔偿王某某机票款三倍损失4014元;3.请求蚂蜂窝科技公司赔偿王某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4.诉讼费由蚂蜂窝科技公司承担。
蚂蜂窝科技公司辩称,公司仅提供机票订购信息,并不实际提供机票,机票实际为北京趣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机票未能成功改签系趣拿软件公司之责。蚂蜂窝科技公司积极履行职责,未欺骗消费者。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蚂蜂窝科技公司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王某某两张机票款损失1338元,以及火车票退票费、往返天津的路费、误餐费、厦门住宿费、误工费、因诉讼产生的路费共计1278.32元,虽王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午餐、晚餐费用为64元,但该费用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王某某未举证证明其遭受了精神损失,对于王某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机票款损失1338元;被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其他损失1278.32元;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20年4月23日公布的于2020年3月28日裁定的《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终2920号)显示,蚂蜂窝科技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蚂蜂窝科技公司无需赔偿王某某机票款损失及其他损失;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某某承担。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蚂蜂窝科技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蚂蜂窝科技公司受王某某委托预订的机票因客观天气原因取消后,虽经双方协商同意改签,但蚂蜂窝科技公司未能依约改签成功。蚂蜂窝科技公司虽上诉主张其已向第三方提出改签申请,系因第三方操作失误导致改签失败,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蚂蜂窝科技公司与第三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构成对其未能履行本案合同义务的有效抗辩事由,其存在违约行为,故法院对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其次,双方再次协商同意改签后,截至王某某改变主意并通知蚂蜂窝科技公司不同意改签之时,蚂蜂窝科技公司尚未成功预订机票,亦未能在此情形下与王某某积极沟通解决纠纷或为其办理退票业务,故蚂蜂窝科技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王某某主张其有如下损失:1.厦门至北京火车票退票费44.5元;2.北京至北戴河火车票退票费4元;3.北戴河至昌黎火车票退票费4元;4.自昌黎去天津火车站费用75元,地铁6元;5.自天津机场打车去通莎客运站花费37.82元,自通莎客运站至唐山汽车站花费86元,自唐山汽车站至秦皇岛火车站花费49元,自秦皇岛火车站至昌黎火车站花费22元;6.厦门住宿费178元;7.误餐费午餐42元,晚餐22元;8.赴北京立案及开庭共花费车票528元;以上共计1098.32元,除餐费没有票据外,其他花销王某某均提交了车票、微信转款记录、退票记录予以证明。2019年昌黎县第三中学出具《证明》,记载王某某现为我校在职教师,根据学校考勤制度规定: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每天扣50元,另外扣除代课费每节10元。王某某立案及开庭,需请假三天,产生误工费180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有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蚂蜂窝科技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张矗为法定代表人、陈罡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40.35%。公司官网显示,马蜂窝是一家旅游社交网站、新型旅游电商,提供全球 6万个旅游目的地的交通、酒店、景点、餐饮、购物、用车、当地玩乐等信息和产品预订服务。公司有10年的内容积累,通过AI技术与大数据算法,将个性化旅游信息与来自全球各地的旅游产品供应商实现连接,为用户提供与众不同的旅游体验。马蜂窝拥有独有的“内容获客”模式,高效匹配供需,助力平台商家提升利润率,并重塑旅游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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