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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多元调解工作机制的提案

导读:  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使得案件数量猛增态势得到了有效控制,案件增量保持在合理区间

  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使得案件数量猛增态势得到了有效控制,案件增量保持在合理区间。同时,在人民法院落实矛盾纠纷多元调解过程中,面临多元调解机制缺乏统筹协调,调解前置程序、司法确认、民事速裁等制度规范不健全不完善,法院调解压力难以缓解,调解机构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

  1.加强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作用,将多元调解工作向诉源治理深度推进。由政法委统一部署,司法部会商人民法院明确人民调解的相关机制,保障人民调解有效实施,在诉前化解矛盾纠纷。法院明确特邀调解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区分。

  2.修订民事诉讼法,完善调解前置程序,明确司法确认程序和设置速裁程序。一是完善调解前置程序。列明适用立案前调解前置程序的类案,以及立案前委派调解的期限、启动、案件管理等相关规定。二是明确司法确认程序。通过司法解释,完善司法确认的审查尺度、救济途径等内容。三是设置速裁程序。建议明确速裁程序与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之间的关系。将速裁与立案前调解程序有机衔接,对调解不成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法院启动速裁程序。

  3.多措并举减轻法院调解工作压力。一是将非裁判性矛盾导出法院,由调解机构承担调解工作,劝服当事人主动和解或主动履行裁判文书,并逐步将调解工作与法院审判工作相剥离。二是适当放宽举办调解机构的主体限制,拓宽社会力量的投入渠道,建立更多合格的调解机构。三是由政法委协助法院解决特邀调解人员聘请、考核等困难,减轻法院管理压力。

  4.加强并落实对调解机构的保障措施。一是政法部门落实多元调解的专项经费,保障案件补贴足额发放。二是研究调解机构的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确保调解机构自主运转的制度基础。由物价部门牵头,建立调解机构自主营收的市场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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