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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隐身”执行令“上门”:乌兰察布市民两度遭遇“ 未判先执”离奇经历

导读: 3月4日,德阳市旌阳区东泰村、中江县玄武社区“红色服务站”提质改造项目建设现场交流会在旌阳区光华社区召开。德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服务中心主任欧阳

 

 

---判决书“隐身”执行令“上门”:乌兰察布市民两度遭遇“未判先执”离奇经历

 

核心提示: 一审判决被对方律师“代收”,二审判决干脆“不翼而飞”。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市民冯永海在两年内,两度经历“未收到判决书即被强制执行”的荒唐事。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作为定责核心的事故认定书,竟连车牌号、碰撞部位都写错了。这起由醉驾逆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暴露出的程序问题令人深思。

醉驾逆行反获赔40万?当事人直呼“不公平”

2023年10月22日,四子王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李永存醉驾(血液酒精含量174.33mg/100ml)无牌二轮摩托车逆行,与冯永海正常行驶的货车相撞。交警认定李永存负主要责任,冯永海负次要责任。此后,法院一审判定冯永海赔偿李永存40.5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冯永海至今无法接受:“对方醉驾逆行,是明摆着的严重违法,凭什么要我赔这么多?”

事故认定书“硬伤”累累:车牌、时间、碰撞部位全错

冯永海的质疑,首先指向事故认定书。这份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子王旗大队出具的关键文书,被指存在多处明显错误:

· 车牌号写错:认定书将冯永海的车牌号记录为“蒙JAT861”,实际为“蒙J12778”;

· 碰撞部位写反:认定书称碰撞发生在右侧,实际发生在左侧驾驶室;

· 时间矛盾:认定书记载事故发生在14:20,后续多份司法鉴定书均标注为14:30。

冯永海认为,一份连基本事实都搞错的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他提出复核申请,但认定书仍“带病”进入司法程序。在他看来,两级法院对认定书的明显瑕疵未进行独立审查,而是机械采信,直接导致了对己不利的判决。

一审离奇:对方律师“代收”我的判决书

更令冯永海愤慨的,是司法程序的严重失序。

一审判决作出后,他本人从未收到判决书。判决书竟是由原告方律师“代收” 的。冯永海强调,自己从未授权对方律师代收任何法律文书。这一“代收”导致他错过了上诉期,直至法院启动强制执行,他才知道判决结果。

二审重演:判决书“不翼而飞”,执行令再次上门

冯永海提起上诉后,2025年12月5日二审开庭审理。随后他开始了漫长等待,“心想不管输赢,总得给我一个说法”。

然而,他等来的不是判决书,又是执行文书。2026年4月,他在仍未收到二审判决书的情况下,再次收到四子王旗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执行金额增至41万余元,财产面临冻结划拨。

2026年5月7日,冯永海赶到四子王旗法院,在法官电脑上才第一次看到二审结果——“维持原判”。他当场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却遭拒收。时至今日,他仍未收到任何形式的二审判决书。

法律专家:未送达判决即执行,程序违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判决书必须依法送达当事人,合法送达是判决生效的法定前提。司法案例显示,判决书没有送达即进入执行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执行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界人士指出,一审由对方律师“代收”未经授权,属于严重程序违法;二审干脆不送达就强制执行,整个执行程序缺乏法律基础。冯永海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立即中止执行、撤销执行裁定。

当事人:我要讨个说法,程序公正在哪里?

“我不是不认法律,也不是不认判决。法院总得依法办事。”冯永海说,“两次‘未收判决即被执行’,先动我的财产,这放到哪里都说不过去。”

他准备继续依法维权,并向媒体公开此事。“同样的程序错误为什么能在我身上发生两次?我必须讨一个说法,法院的程序公正在哪里?”

 

 

(注:以上内容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报道整理,事实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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