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20号早晨,梅城一位车主赵先生发现,自己于前一晚停放在梅县区渡江津村道口的小车,竟被人恶意打砸,左右后视镜和车身玻璃损毁严重。
从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去年10月20号凌晨3:50分左右,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在小轿车旁边的垃圾桶里一番捣鼓。紧接着,手持东西砸向路旁停放的这辆轿车后,便离开现场。
本以为该男子就这么离开,可让人没想到的是,过了五六分钟,他又回到现场,走进花带里捡起一样东西,奋力砸向小车后才离开。
原来,在事发当时,被告人李某锋驾驶小车外出后准备回家,途经村道口时,因被害人赵某的小车停放在该路口花带边,李某锋只得慢慢开过去。回到家门口,因没有钥匙进不了家门,电话联系妻子又无人接听。李某锋一时怒火中烧,想起停放在路口挡路的小车,遂从旁边的垃圾堆捡起一根不锈钢管,对该小车一阵猛砸。
公诉人:砸完车后,李某锋将不锈钢管扔到路边,返回家门口,李某锋再次联系其妻子,仍无人接听更加恼火,再次走到该小汽车的旁边,就地捡起一块砖头将该小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
经梅州市梅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汽车被砸坏的前挡风玻璃、前挡风玻璃膜、左右外侧后视镜等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666.6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锋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赵某损失等费用共计1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后当庭宣判:
被告人李某锋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应依法惩处,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因为一时冲动就砸车,不仅给他人带来损失,还让自己受到惩罚,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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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宝怀、林梅
责编:小Y
编审: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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