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了解到,劳某是开平市某行政机关单位在编职工,2015年12月因身体问题经批准提前退休,2016年7月因病去世。
同年8月,开平市人社局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决定向劳某亲属一次性发放抚恤金125646元和丧葬补助费12442元,因其亲属未达成一致分配意见,以上款项暂留存在劳某生前所在单位的账户内。
2016年11月,该单位将丧葬补助费12442元支付给劳某妻子刘某用于办理丧葬事宜,2017年1月,单位从抚恤金中支付10000元给劳某母亲谢某用于住院治疗。劳某病逝后,在抚恤金的归属问题上,劳某的父母与劳某的妻子儿子起了纷争。
劳某的父母认为,其年龄已高达91岁和87岁,没有工作收入来源且长期患有疾病,两老的日常生活过去也一直由劳某负责照料,而儿媳刘某刚退休,身体素质较好,孙子劳某强也正直壮年,对比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及健康状况等因素,其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要求分得全部抚恤金。
刘某和劳某强则认为,劳某的父亲是集体单位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的退休金保障生活,住院有公费医疗,劳某的母亲每月也有优抚待遇,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两老还有长子和两个女儿,均有能力照顾其生活,主张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劳某的父母、妻子和儿子平分继承。
法院判决:抚恤金应该归谁?
本案中,劳某妻子刘某与劳某共同生活三十多年,有着十分深厚的夫妻感情,尤其劳某晚年病重期间主要由刘某照顾,劳某的死亡给刘某造成比其他亲属更大的精神打击和伤害,且刘某目前仍负担房贷,生活负担较重,因此在抚恤金的分配上,刘某应当予以多分。
而劳某的母亲谢某现已87岁高龄,每月享受的遗属供养补助费455元不足以满足其日常生活和医疗所需,因此谢某也可适当予以多分。
劳某父亲劳某伟虽已91岁高龄,但其现时享受的退休福利待遇高达4000元,且其享有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比例达90%以上,且还有三名子女对其负有赡养义务;劳某儿子劳某强现已成年,有工作能力和固定收入来源,因此劳某伟和劳某强均不存在需要特别优抚和照顾的情况,但考虑到劳某的去世也给两人造成精神打击,故两人可酌情分得抚恤金份额。
综上,开平法院酌情支持劳某妻子刘某享有抚恤金125646元中的50%即62823元,劳某母亲谢某享有抚恤金的30%即37693.80元(扣除已收取的10000元抚恤金用于住院治疗后实际享有27693.80元),劳某伟和劳某强各享有抚恤金的10%即12564.60元。
法官说法: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亡后向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因此,从抚恤金的性质看,抚恤金是死者死亡后有关部门给予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并非死者遗留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处理。抚恤金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应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对于抚恤金的共有人之间的分割,需综合考虑与死者的关系亲疏程度以及对死者所尽赡养义务多少来进行分配,这样显得比较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