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电脑软件销售商在QQ空间发表诋毁竞争对手言论
2016年8月,东莞市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公司是一家研发、设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有关计算机软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被告黄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其所经营的网站首页公然以贬低其公司产品的方式进行不正当宣传,并且在QQ空间发表动态直接恶意丑化和诋毁其公司软件和服务。黄某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已经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黄某立即停止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删除相关网页内容;在东莞日报公开发表侵权声明,并赔礼道歉;赔偿其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庭审时,被告黄某辩称,其在QQ空间动态上发布的信息,只是对自己的工作及个人日常生活的信息发表的个人看法,与任何人的经营行为无关,且QQ空间属于其个人隐私空间,仅对亲朋好友开放,不具有网络的广泛性及传播性。
庭审焦点
针对具有竞争关系产品的评论类言语是否正常及合理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某自动编程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的软件与被告黄某销售的iCAM软件均属于电脑编程软件,针对的是相同类型的消费者,必然存在业务上的竞争,故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被告黄某在其QQ空间中发布的《一个某用户揭露奸商丑恶嘴脸》的文章,其内容含有“某用户揭露奸商丑恶嘴脸”,“他们…欺骗了无数用户无偿帮你们转发做广告宣传”,“一个失去信用的公司不值得尊重,某的正版群其实就是一个吹水群,讨论技术没多少个”,“恳请大家都转发,揭露这个没有信用的公司”等内容,上述内容夹杂着大量诋毁原告公司商誉的字眼及内容,其内容已超过正常评论的必要限度,违背了评论应有的客观性,具有攻击性和侮辱性;该QQ是被告黄某用于销售电脑软件的工具之一,其空间内的内容必然会对相关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故法院认定被告黄某在其QQ空间内发布前述内容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某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原告的声誉度、被告黄某行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损害后果以及原告为此支出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黄某需向原告支付20000元赔偿款。
法官说法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转发文章等行为属于其合法权利及自由,但该行为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得发表或转载带有虚假、歪曲、捏造、诬蔑、侮辱等内容的言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本案中,被告发表的相关内容夹杂着大量诋毁他人商誉的内容,超过正常评论的必要限度,违背了评论应有的客观性,具有攻击性和侮辱性,属于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采写】陈香国
【通讯员】钟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