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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保可以用于健身?别传了,空欢喜一场!

导读:南都讯 记者王睦广 从2015年1月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曾有规定,市民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将余额的百分之十用于个人健身消费,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条例实施至今,该规

南都讯 记者王睦广 从2015年1月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曾有规定,市民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将余额的百分之十用于个人健身消费,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条例实施至今,该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未真正落地。今日(3月8日),深圳市法制办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改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悉,此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个人健身消费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最新《指导意见》有关精神,所以建议删除。

曾提出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健身消费

现行《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鼓励市民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其中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市民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一年度余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可以将余额的百分之十用于个人健身消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该条例在出台之初,此项规定曾引起较大的关注,意味着医保个人账户也可用于个人健身消费,背后的逻辑则是,多参加健身活动,有利于预防疾病,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但是条例中也明确,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2016年5月,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曾就《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健身消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就定点健身场馆、刷卡健身消费等问题做出规定并征求意见,比如刷卡健身消费不得用于非健身项目。一天消费不超过一次,一次不超过一百元等。值得留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后,后续迟迟未有新进展公布,未进入落地实施阶段。

规定不符合最新《指导意见》有关精神

2018年3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官网上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通告中指出,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已报市法制办审查。现将《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改说明发布,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 2018年4月9日前提出意见。

该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删除原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市民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一年度余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可以将余额的百分之十用于个人健身消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意味着,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个人健身消费的规定拟删除。

根据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要求各地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重点体现“保基本”,明确提出“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这也意味着,《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中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有关精神,所以建议删除《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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