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拿到判决书和生效证明的程某如释重负,高兴地说:“终于解脱了这段不明不白的婚姻!”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要从2004年说起。2004年,经人介绍,程某与一个自称高某玲的女人感情迅速“升温”,认识不久后便到翁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不到三个月,高某玲向程某提出给她娘家7000元摆酒的请求。谁知,由于筹不出7000元,没过几天,高某玲便偷偷离开程家并带走了程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程某发动亲朋好友一同寻找均杳无音信。一晃十多年过去了,程某下定决心要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于是根据高某玲当年留下的信息到其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到当地派出所调取高某玲的身份证信息时却发现“查无此人”。程某这才发现,自己的“妻子”当初与他登记结婚时用的是虚假的身份信息。
于是,程某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高某玲向翁源县民政局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导致翁源民政局为高某玲和程某办理结婚登记的主要依据有误,属无效登记。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翁源县民政局2004年对程某和高某玲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
【记者】毕式明
【通讯员】刘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