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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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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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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反映。

  第一条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0〕6号,下称“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的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扶持办法的适用范围: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与蕉西路及海滨路交汇处“南沙水岸广场”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广州·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下称“法律服务集聚区”)。

  (一)工商注册地在法律服务集聚区,主管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为南沙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律服务企业。

  (二)注册地在法律服务集聚区,主管税务关系为南沙区,经司法行政机关或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识产权保护、调解、涉外法律人才培训等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

  “统计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在地统计原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法人单位(或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指企业有多个经营地的情况)的县级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纳入当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后,与当地统计部门建立的统计业务指导、管理关系。

  第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在法律服务集聚区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如食堂、车库、仓库等)自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公用房补贴:

  (一)人员规模达20人(含)以上,其中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司法鉴定人,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本款所指“人员”是指与该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人员规模达20人以上”是指在一个申请补贴年度,与该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中,至少有20人(含)以上在该申请年度在南沙缴纳社保累计达6个月以上;

  “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过各职称评委会认定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是指在一个申请补贴年度,与该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有10人(含)以上在该申请年度在南沙缴纳社保累计达6个月以上。

  (二)新设立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实缴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的,以及该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在法律服务集聚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2018年以来,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广东省委省政府、广州市委市政府评定荣誉称号的;或被认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的律师事务所。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联营律师事务所或外国律师事务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代表机构。

  第五条办公用房补贴的期限为5年,按照申请人先支付后补贴的原则,从申请人实际支出租金之日起算,以实际支出的租金为基准,第一年补贴比例为100%,第二年补贴比例为50%,第三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为25%,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办公用房租金的支出。

  办公用房补贴每满一年可申请一次。第一次申请的时间从申请人实际支付办公用房租金满一年的次日起可以申请,其后每满一年可申请一次。

  申请人实际支付租金的时间与在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记载的起始时间为准。

  第七条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在获得办公用房补贴的5年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转租、分租,亦不得改变用途。否则从出租、转租、分租和改变用途之日起,应主动退还本单位上一个申请年度所获得的全部办公用房补贴,不主动退还的,将予以追缴。且自该日起,申请人不能再获得办公用房补贴。

  第八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对本区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一)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本区经济贡献10%的奖励;

  (二)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1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本区经济贡献20%的奖励;

  (三)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本区经济贡献30%的奖励。

  第九条扶持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南沙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会计年度对本区的经济贡献为基数,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比例给予奖励。

  扶持办法实施后新成立或者从区外迁入南沙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以其在南沙满一个会计年度对本区的经济贡献为基数,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条经营贡献奖期限为5年,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每年获得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与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在南沙缴纳社保满3年,可一次性申请3万元专业人才补贴:

  (一)具有外国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执业资格的,且受聘于法律服务集聚区企业、机构或组织;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具有高级职称或经有关部门确认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司法鉴定人资格的。

  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因违法违规或违背职业道德,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获得专业人才补贴。

  (一)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专业人才补贴申请表(附件3);(二)《承诺书》(附件4);

  (一)申报。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向区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在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明确申报南沙区其他扶持项目情况。区政策兑现窗口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六、十一、十三条规定的收件清单和区司法局公告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移交区司法局审核;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二)初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区政数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负责复核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注册资本、登记变动情况。

  (三)复核。根据资金复核要求,由分管区司法局的区政府领导牵头,会同发改、财政、人才、税务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会议(评审小组成员不定,根据具体奖励条款内容确定),对扶持奖励资金进行审定。

  (四)公示。区司法局将拟获得扶持企业、机构或组织名单在南沙区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区司法局按照《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提出扶持奖励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

  当事人及公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区司法局进行复核,经复核认定异议不成立,符合扶持条件的,按评审小组原评审意见执行;经复核认定异议成立或者确有其他情况,不符合扶持条件的,由区司法局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审小组最终确定,评审小组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区司法局负责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人。

  (五)事后抽查。区司法局会同区政数局、区民政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对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注册情况,主管税务关系、统计关系进行抽查,发现注册地已搬离南沙或主管税务关系不属于南沙的,从注册地搬离南沙之日起或主管税务关系不在南沙之日起,追缴相关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扶持办法涉及的财政扶持资金实行最高限额原则,符合扶持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申请扶持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个人应如实申报,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在申报、使用财政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同时,3年内取消申请人在南沙区申请各类扶持项目的资格。

  第十八条申请扶持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应当书面承诺对相关政策已知悉,自入驻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法律服务集聚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法律服务企业不变更统计关系。若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提前迁出法律服务集聚区,自迁出之日起一年内不主动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的,将予以追缴,5年内取消申请人在南沙区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并通报广州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涉及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达到”、“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注册资本按区有关文件规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营业收入、纳税额等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一致,至2025年8月14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实施细则由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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