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曾松溪与上诉人郑伟增、李永才、曾文泉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深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20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136元,由上诉人曾松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导读: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曾松溪与上诉人郑伟增、李永才、曾文泉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深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曾松溪与上诉人郑伟增、李永才、曾文泉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深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20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136元,由上诉人曾松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