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和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对清单中列举的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税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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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和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对清单中列举的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税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