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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广州市华南化工磁性材料公司与被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南区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盛雄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导读:  关于原告广州市华南化工磁性材料公司与被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南区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盛雄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财政局、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万力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伶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查终结

  关于原告广州市华南化工磁性材料公司与被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南区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盛雄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财政局、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万力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伶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67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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