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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关于印发花都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导读:  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区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花都供电局、花都自来水公司:  《花都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区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花都供电局、花都自来水公司:

  《花都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花都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水资源〔2019〕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活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农村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和输水设施、水处理设施、配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等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的原则,确保水质与水量达到相关要求。

  第四条区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区水务局作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落实和拨付项目建设、管理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对核定水价不能满足工程运行成本的,区财政要给予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或备案。依据政策法规,核算供水成本及调整水价,在水价中合理补偿供水改造投入的成本,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营。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的水质监测工作和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区分局负责牵头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采取保护措施,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及保护的监督管理。

  区电力部门负责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提供可靠电源,提水电价按省发改委有关电价政策执行。

  镇(街)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

  广州市花都自来水有限公司为区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其供水范围内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和提供供水服务。

  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管理细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第七条以财政投资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经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和办理移交手续后,由广州市花都自来水有限公司作为供水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由村委或企业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相应投资方作为供水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供水单位要落实好运行管理责任,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饮用水,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设施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为用水户提供必要的供水服务。各供水工程应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等。农村饮水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水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但因供水单位更新改造的除外。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装、迁移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供水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拆除、改装、迁移供水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商定保护方案并签订协议。建设单位负责承担拆除、改装、迁移供水设施所需费用,造成供水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供水设施改装、迁移后的工程状况和质量不得低于原工程。供水单位可以对施工作业实施监控。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供水单位妥善保管。

  第十条供水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管网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好相关的记录,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网的维护以用户水表为界,入户表以上部分由供水单位负责,入户表及以下部分由用户负责。

  第十三条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水单位安排人员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 用户应向供水单位交纳相应的工程费用。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用户有维护入户的水表、表井清洁和安全的责任。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标准要求,进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处理,保证供水质量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定期对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制定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和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体系,提高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七条饮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供水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区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为确保供水工程的管护到位及长期正常运行,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用水户均应安装计量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未缴纳的,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逾期六十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逾期九十日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依法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用户缴清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应当自收到水费和违约金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水。

  供水单位按照规定限制用水或者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该用户限制用水或者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应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广州市花都自来水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价格,按照区发改部门核定的价格确定;由村委负责运行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由镇(街)指导村民委员会根据供水成本,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由投资建设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由镇(街)指导村民委员会根据供水成本,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与投资建设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建立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维护经费机制。由广州市花都自来水有限公司统一运营的农村供水设施,通过农村供水水费收取、财政补助的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定期对净水设施、供水管网、供水构筑物和设备等进行维修养护,不断提高设施养护服务质量。广州市花都自来水有限公司收取水费不足以支付维修养护成本的部分,纳入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解决。由村委、投资建设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农村供水设施,由村委、企业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维护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工程长期有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各镇街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及水源地的保护,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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