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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区文化馆、站(室)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的解读

导读:  为进一步做好《广州市文化馆、站(室)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政策解读工作,根据《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政策解读如下:  答: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起草,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提请政府审议后公布实施,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二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分类,《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做好《广州市文化馆、站(室)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政策解读工作,根据《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政策解读如下:

  答: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起草,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提请政府审议后公布实施,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二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分类,《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

  答: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第六部分“创新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提出“探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第五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中明确要求:“引进第三方机构,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管理、运行、效能进行独立评价。”2016年12月29日,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文公共发〔2016〕38号印发《关于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引入第三方对总分馆服务效能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本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及相关政策标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关于公共文化服务评估的有关内容,推进广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均衡发展,加强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的建设,特别是镇、街道文化馆的建设。2017年1月发布的《广东省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综合性评估机制”。

  答:《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依据,同时参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文化部《副省级城市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市(地级市、区)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县(市、区)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指导纲要》,《广东省综合文化站各等级必备条件和量化标准》、《浙江省乡镇综合文化站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等文化馆评估标准。

  答:《办法》共分为二十二条,主要对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试用范围、第三方评估主体、重点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周期、评估结果的使用和监督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答: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立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应当建立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文化馆评估做了原则性和方向性的规定,但是如何具体实施还需进一步细化。为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更好地贯彻实施,有必要制定本管理办法。二是提升我市文化馆总分馆试点经验,形成全面、客观、专业的评估机制。 2017年2月我局印发《广州市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试点方案》,决定2017年至2018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文化馆总分馆制试点工作,有必要通过本办法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促进全市文化馆服务体系的建设,提升服务效能。

  答:本《办法》有以下创新点:首先,本《办法》明确了第三方评估的性质,是受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不是独立第三方评估;其次,明确了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条件,为引入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再次,将评估结果分为示范、达标和不达标,与文化和旅游部的文化馆评估定定级有所区分。

  答:《办法》第五条将重点评估内容分为办馆条件、队伍建设、公共服务、管理等方面,包括设施建设、设备、经费拨款、文化水平、职称、人员、志愿者队伍、免费服务、馆办活动、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化服务、群众需求与评价、党的建设、领导班子、档案管理、管理创新、中心馆与总馆职能等。为了保证评估内容的全面性,加上“其他的委托合同约定的重点评估事项等”作为兜底条款。

  答:首先,本《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提出,评估结果可作为确定被评估对象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之一。第二,本《办法》提出评估结果可作为党委及政府年终绩效考核依据之一。第三,本《办法》还提出,评估结果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自觉接受社会与公众监督。

  答:经过调查和分析,认为广州的文化馆服务体系中市一级比较完善,所以就将重点评估其如何发挥市中心馆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绩效等方面;区一级文化馆的发展非常不平衡,并且在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建设中应当承担总馆的职能,所以将评估重点放在其总馆职能和文化馆的建设上,街镇综合文化站和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目前非常薄弱,亟需加强建设,所以将评估重点放在其自身建设上。

  本《办法》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后,将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布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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